日前,上海市16家单位会签并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除了对教师、医生、教练、保育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外,《意见》还将保安、门卫、驾驶员等不具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其他工作人员纳入适用对象。
上海探索建立的这项制度,对于严格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具有重大意义。说到“从业限制”,我们很容易误会成“从业禁止”,它们其实属于关系比较密切的两个概念。“从业禁止”是刑法中的配套惩罚措施,犯罪分子在从事某种职业的过程中有犯罪行为,在接受完有期徒刑等相应刑罚之后,仍然不宜从事该种职业的,法院可向其发布5年以下的从业禁止令。而这里所说的“从业限制”,是一种综合的预防犯罪措施。
从上海的相关《意见》由16家单位会签就可以看出,对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进行从业限制需要多个部门和单位配合实施。比如,中小学、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单位在招聘人员过程中,对这些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负有审查责任。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则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开放自己的违法犯罪记录数据,以备学校等单位查询。和刑法的“从业禁止”比起来,由多部门共同实施的“从业限制”制度更具灵活性。在与孩子成长密切相关的单位,不但相关犯罪前科人员禁入,对有相关违法案底的人员同样可以说不。
在刑法已有“从业禁止”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建立“从业限制”的相关制度呢?刑法是刑事基本法律,对相关制度的构建只能是原则的、普适的。比如,“从业禁止”所针对的,就不仅仅是实施了性侵害犯罪的教育部门工作人员,还包括实施了特定职业犯罪的金融、食品等行业的从业人员。此前,北京家教邹某某、浙江教师齐某某、上海教师何某因性侵害未成年人,被并处3-5年从业禁止的惩罚措施。舆论的困惑在于,这些人已经明显丧失了再为人师的资格,为什么定格处罚才仅仅是从业禁止5年?
此外,还有一些困惑:“从业禁止”是一种事后的刑罚配套措施,如果一个从业者已经有过斑斑劣迹,比如因为猥亵等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这种人按照刑法的规定是无法进行“从业禁止”的,难道社会只能等他犯下了更重的罪行之后才能对他说不?上海在刑法“从业禁止”制度之外,探索建立“从业限制”制度,等于在相关的前科人员与未成年人之间建立起一道预防再次犯罪的防火墙。
当然,这项制度目前还只能在上海实行,这也会带来不少的局限性。如果这项制度能够在成熟的基础上实现全国推行,并进一步法治化,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用会更加显著。
文/周东飞
来源:红网
作者:周东飞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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