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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灵活就业人员工伤险“困在制度里”

来源:红网 作者:吴睿鸫 编辑:陈乘 2020-09-15 1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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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就无法缴纳工伤保险,在没有新规定出台前,现行政策还难以突破。”当前,我国灵活就业形式多种多样,从业人员规模2亿人左右。破解灵活就业群体的三道坎:缴纳社保的户籍门槛、工伤保险缺乏政策支撑、劳动关系认定难,应从多渠道打破桎梏,保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9月14日 《瞭望新闻周刊》)

我国灵活就业群体在社会保险缴纳方面,仅有养老与医疗保险,有明确制度规定。剩下的工伤、失业、生育三险,由于没有制度性兜底,处于悬空状态。其中,生育与失业是个相对影响较小险种,构不成“伤筋动骨”。

就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而言,有几大制度性硬伤:其一,没有缴费主体。《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显然,工伤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没有法定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因此,缺少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其二,待遇保障无法如实兑现。长期以来,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采取的是工伤保险和用人单位分担待遇责任的做法。新业态从业人员没有用人单位,其部分待遇保障责任无法履行。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属于无固定工作的人员,如何认定工伤。参照社会保险法,如何界定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等情形,这给职能行政部门带来很大难度。因其工作的灵活性、不确定性,是否会导致若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一天24时受到的任何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如此,对于有固定工作的职工来说,难免会形成新的制度不公,而且,对于原本不太富裕社会保险基金来讲,恐怕也难以承受。

灵活就业人员工伤险“困在制度里”,但基于这个群体人数庞大,必须找到制度性“出口”,国家层面允许地方搞工伤保险“试验田”,破解政策性难题。譬如,凡是愿意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确定合理的工伤保险费率,明确基金保障机制等,待取得经验后,以带点面,最后在全国推行。

当然,基于灵活就业人员体量大,纳入工伤保险体系难度大的实际,也可以自成体系。比如,江苏吴江地区实施的灵活就业保险办法,每年交纳一定的费用,交由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参保人员受到职业伤害后,在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医保报销后,余额部分在职业伤害保险中按标准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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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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