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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醉酒女同学,“判三缓四”有待商榷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张瑜 2021-04-03 16: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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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于立生

近日,浙江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赵某某强奸醉酒女同学,被绍兴越城区法院“判三缓四”一事引发热议。网友普遍认为轻了。随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阮齐林、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普法”,称判罚适当,法律并不禁止对强奸犯适用缓刑。

法律当然一般并不会针对个别罪种限制适用缓刑。但强奸罪作为一种严重暴力犯罪,具有明显的社会危险性,在司法实践中,历来一般不适用缓刑。

偶有的例外,也是强奸未遂、强奸中止或强奸既遂又投案自首之类特殊情形。这些情形,都是法定的可以减轻处罚,宣告刑可在强奸罪3年有期徒刑的起刑点以下;而自首又有力佐证了罪犯真诚悔改,当不至于有再犯的社会危险性。媒体搜罗的个别强奸犯被宣告缓刑的案例,其实也正是这类情况。

而且,即便强奸既遂而投案自首,有时因犯罪情节恶劣也不能适用缓刑。即以越城区法院2月23日宣判的另一起强奸案为例,张某阳灌醉罗某某强奸后又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但因蓄意为之、乘人之危的恶劣性,无法被评价为犯罪情节较轻,最终判的2年4个月有期徒刑实刑。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一般量刑区间在3年至10年有期徒刑。而根据该法第72条规定,缓刑除了仅对判刑为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而且还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性”等四个条件。

拿赵某某来说,尽管因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三项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被在3年有期徒刑的起刑点上量刑,但这已是到了头了。

以判决书中透露的案情——“赵某某组织学校音乐社团成员喝酒聚餐……四人饮酒后躺在排练房地上睡觉休息……赵某某醒后趁被害人严某某醉酒无力反抗之际,将其抱至隔壁房间沙发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来看,可得出三点判断。

一,在学校排练房这样特殊的准公共场所实施强奸,他已是胆大包天、肆意妄为。

二,他是酒局的发起者、组织者,对共饮人本有合理范围内的照顾义务——比如提醒莫要喝醉、对醉酒者予以照顾等,但他背反了自身应尽义务。

三,他是醒了的,却把醉着的被害人抱去隔壁房间沙发上实施强奸,乘人之危,十足恶劣。

凡此,都应评价为酌定从重情节,由此决定了,他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同时也难以像投案自首那样能有力证明不具有再犯的社会危险性,所以,就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任何案件的裁判,都应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者,众所周知,性犯罪是司法界公认的再犯率高的犯罪;二者,现实中,一些不法分子,往往正是通过设局下套灌醉女生实施强奸行为,这是种比较常见的龌龊、卑劣作案方式。而对赵某“判三缓四”,不利于预防犯罪——既不能对赵某某有效惩戒,防止其再犯,也不能对那些潜在的借设局下套灌醉女生实施强奸的不法分子,起到以儆效尤的震慑作用。故而不利于对女性的保护。

赵某某给“判三缓四”,享受的简直是孙小果当年也未能堂而皇之享受的特殊待遇。1994年,孙小果强奸女生,也是判的3年有期徒刑的实刑;只是他家人打通关节,给他办了取保候审、保外就医,使他得到轻纵,事实上如同缓刑。结果呢,他感恩戴德了没有?悔过自新了没有?三年一过,1997年,又报复性反弹一样,一年之内陆续强奸不下6名未成年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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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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