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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变客服,恶意调岗这一“阴招”还在流行?

来源:红网 作者:张家姐 编辑:刘昱 2022-05-01 17: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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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姐 (西南科技大学)

近日,“拒从高管调岗客服被开除”一案一审结果公布: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李女士赔偿金56万元和未休年假折算工资3万元的补偿。历时两年,该事件终于有了结果。2020年,李女士的公司以“组织架构调整”为由要求李女士变动岗位,从“高管”变成“客服”。对此,李女士坚决拒绝。双方协商不成,公司直接开除了李女士。随后,李女士提起上诉,认为公司所谓的“组织架构调整”是为了逼迫员工辞职。而公司则认为李女士的高管工作岗位不适合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策略。(4月30日 《潇湘晨报》)

事情曝光后,网友们各执一词,有网友认为“企业为踢走人,什么借口都有”“这不就是逼迫人家辞职吗?”“支持维权到底”。也有网友认为法院如此审判会削弱企业的竞争力,李女士的竞争力差就应该被淘汰。但事情的关键是,李女士的离职并非缘于李女士自身存在的问题,而是公司认为李女士不适合公司的经营方针。在笔者看来,公司认为李女士不符合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策略,可以辞退李女士,而并非将一个高管突然调换为客服。这对于李女士来说,并不公平,也有侮辱李女士和恶意调岗的嫌疑。

设身处地地想一下,当自己的工作岗位突然从高管变成了客服,这种巨大的落差感和羞辱感真的可以接受吗?诚然,企业可以调换劳动者的岗位,但岗位的调动也应合理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在该条规定下,公司应该和李女士协商,达成一致后再进行调换岗位,而并非强制调岗。而直接将李女士“高管”的工作岗位变为“客服”,也存在侮辱员工的嫌疑。

再者,仅仅因为李女士拒绝工作调动,公司便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只有当劳动者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时,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补偿。因此,该公司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细究之下,该公司还涉嫌恶意调岗,严重伤害了员工权益。在此事中,该公司虽调整了经营方针和策略,但李女士所在的部门当时还并未进行调整,仍在运营中。因而,公司所谓“调整组织架构”的说法并不足以支撑李女士岗位的变动,其做法涉嫌恶意调岗。恶意调岗是指企业企图通过调整员工工作岗位逼着员工辞职,从而合理的“开”掉人并不用赔偿经济补偿金。在今年的2月,入职某公司13年的陈某便因为公司恶意调岗,使其总监的职位变成了前台。由于这种调岗行为具有侮辱性的性质,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付给陈某经济赔偿262665元。

事实上,诸如此种恶意调岗的骚操作在社会中比比皆是,但很多职员并不像李女士和陈某一样敢于借助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他们往往逃不开这种“阴招”。而李女士和陈某案件的审判结果则表明了法院对于企业恶意调岗行为的抑制和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因而,在面对恶意调岗这种职场潜规则时,员工应该敢于说“不”,拿起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而企业也应该明白如果仍采取恶意调岗的做法,企业不仅将会丧失员工的心,其还将面临法律的严厉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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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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