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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要健身体四肢,更要健契约精神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庆贵 编辑:刘昱 2022-07-10 21: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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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贵

办了卡的健身房突然停业转让,消费者因不同意会员身份被“转卖”、要求退费而诉至法庭。浙江长兴县法院近日调解这起合同纠纷案,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转让前的健身房返还消费者13000元。(7月8日 澎湃新闻)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消费者诉求获法院支持,无可置喙。据悉,朱某曾2次分别以预付款方式,在某健身房共购买60课时私教并签订服务协议,总费用19800元。然而,只上了20课时,朱某就发现健身房被整体转让给另一家健身房。朱某多次与两家健身房协商变更协议或退费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向法院起诉转让前健身公司,要求退还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与被告健身公司签订协议并预付了全部课时费用,被告负有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义务。在私教课程完成前,被告转让实质上是将提供服务债务转移给他人,但债务转让有一前提,即经债权人同意。朱某作为债权人,不同意接受其他健身公司服务,即拒绝被告作为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故被告擅自转让债务行为无效。同时,被告健身公司已将其经营健身房整体转让,也无其他可继续提供服务经营场所,表明其拒绝继续履行债务已构成违约,消费者据此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

现实中,类似健身房之类健身场所,以预付款形式协议办理会员卡提供服务者比比皆是。尴尬的是,其中因变更违约等原因甚或携款跑路,而引发矛盾纠纷并不鲜闻。究其成因,都因一方或双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换言之,契约精神欠缺乃共因。

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民法“帝王条款”,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公正”“诚信”“友善”要义在立法实践上的体现。《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其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全过程中,都要诚实信用和相互协作。诚信原则乃契约精神核心内涵,建构诚信社会、规范社会秩序、引领社会风尚不可或缺。

就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而言,健身壮体只是标,健脑培养契约精神才是本;光健身不健脑,只能健出“四肢发达,头脑简单”的亚健康人群。无论从依法经营之生存底线考量,抑或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高处计议,健身房都有义务有责任,在帮服务对象强身健体的同时,也应为双方契约精神“补钙”。唯如是,才会规避和减少类似本案对簿公堂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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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庆贵

编辑: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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