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德淇
近日,浙江温州乐清市一企业发布“关于禁止婚外情和出轨通知”的红头文件,称公司已婚员工如有婚外情、出轨、包养小三等不良情况,将辞退处理。(6月13日 红星新闻)
企业作出这样的内部规定,出发点或是积极的,旨在提倡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婚姻观,促进健康稳定的家庭关系。消息一出,不仅收获员工及其家属的支持,而且在社交媒体上广受赞扬,对改善社会风气大有裨益,但企业要依法办事,不能以此为由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婚外情、出轨等私生活行为属于道德方面的范畴,只有导致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后果,才是法律调节的范围。此外,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之外的个人生活,不属于用人单位的管理领域。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有合法的原因,并没有明确规定员工婚外情,单位可以进行辞退。通常只有劳动者不能劳动或者劳动能力不匹配的情况下,才能合法解除。即便是要求更为严苛的《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有婚外情、出轨现象,也要视乎情况轻重,作出相应的处罚,并非一刀切地辞退。
换言之,企业员工发生婚外情、出轨等,违背了社会的道德风尚、公序良俗,与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与核心价值观明显不符,但并不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之一,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倘若员工因此被辞退,他们有权拒绝履行,并依法维权。
有人或许会说,如家暴、出轨、斗殴、辱骂等,员工因私德问题被解雇的新闻已屡见报端。违反社会公德固然会影响员工本人的社会评价,但道德规范与劳动法规有别,劳动法规是明确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道德规范旨在约束个人行为,即员工私德有亏未必触及法律或违纪红线,故用人单位引用道德规范进行解雇,容易面临法律风险。
事实上,企业“家规”也要合规。公司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员工也有遵守的义务,但这应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涉事公司制度扩权揽事,将婚外情、出轨等原本属于道德评价和舆论引导的领域,归为管理内容,超出其在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方面的权力范畴,不应该被强制执行。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能向员工倡导正确的价值观。企业可以通过内部文化建设、员工培训等方式,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婚爱观念,从而减少因私生活问题引起的工作纷争。但企业也应该尊重员工的个人隐私和自由,不能以此为由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时代,员工私德问题并非纯粹个人道德问题,网络发酵引发的公共审视,不可避免会对企业的社会形象甚至经营效益造成负面影响。但构建稳定和谐的用工关系,从来不仅是依靠密不透风的严苛戒律,更多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向奔赴”,即用人单位倡导并践行正确的价值导向,劳动者也须恪守道德红线,约束自身行为。只有这样,才能达成“俱荣俱损”的共识,构建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企业文化,从而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来源:红网
作者:孔德淇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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