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元鹏
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在全国首次将患者“临终决定权”——“生前预嘱”写入地方性法规,于2023年1月1日施行,其中明确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1月1日 澎湃新闻)
长久以来,面对痛苦不堪的生命,面对希望渺茫的生命,面对无法挽救的生命,我们的医疗能够做的是什么?答案是这样的:只要家属不愿意放弃,只要家属缴纳了足够的费用,医疗机构就必须“救死扶伤”,哪怕知道“希望渺茫”甚至是“毫无希望”,也必须是“尽心尽力”。这中间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是“家属的意愿”。
而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在全国首次将患者“临终决定权”——“生前预嘱”写入地方性法规,其中明确,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的“生前预嘱”。虽然只是短短几句话,其含义是深刻的。所谓的“临终决定权”,意思简单明了:把临终的决定权交给患者本人。是救治还是不救治,由患者本人说了算。这样的规定,听起来似乎寒冷无情,而实际上尊重“临终决定权”也是对生命的敬畏。
科学总有无法攀越的高度,医疗总有无法攀越的高峰。这个世界就是这样的无奈,在浩瀚的宇宙面前,在飞逝的时光面前,人类是那么渺小。很多事情我们是十分无奈的,尤其是面对生命的脆弱。谁不想“向天再借500年”?可是,“上天”又会借给谁“500年”?假如有一丝一毫的希望,作为患者的家属,大多数时候宁愿“砸锅卖铁”也要让患者再活些时日。可是,有的疾病,有的伤痛,有的不幸,有的事故,不是钱的问题,而是“无法攀越的高度”。
当患者已经意识模糊、没有知觉的时候,或者即便是意识清晰却已经无法言语的时候,医院的诊疗措施该如何实施,能够起到决定性因素的就是“家属意见”,家属有权代表患者本人签署“放弃”或者是“治疗”。其实,是“放弃”还是“治疗”也应该尊重本人的意愿。尊重“临终决定权”,就起到了这样的作用。
具体来说,市民需要养成“生前预嘱”的习惯,从法律角度签署一个“文件”,理智地将“突发情况”“生前变故”等考虑周全,通过“生前预嘱”表达清楚本人的意愿,一旦出现“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等情况,医疗机构就可以尊重“本人意愿”。病痛的折磨、插满管子的生命,其痛苦的程度也只有其本人是“刻骨铭心”的,谁也无法替代。
是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还是继续实施临终医疗救治,我们不妨把“临终决定权”交给患者本人。尊重“临终决定权”,也是对生命的尊重,让“生前预嘱”给生命一种尊严的选择。
来源:红网
作者:郭元鹏
编辑: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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