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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桩不能让老百姓“不愿用”

来源:红网 作者:郭元鹏 编辑:张瑜 2024-08-28 21: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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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鹏

近日,云南省发展改革委、省消防救援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国资委5部门部署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政策,降低充电服务费用,减轻群众充电负担,进而减少电动自行车进家停放充电的风险。(8月28日《工人日报》)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会看到这样尴尬的场景:明明小区里就有充电桩,可是有的居民偏偏不使用,不是从楼上扯下一条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就是牵到地下室充电。原因为何?答案很简单:价格不合适。这种情况之下,不少地方的充电桩也就沦为了摆设。

设置充电桩的目的在于“为人民服务”。而且,设置充电桩更大的作用应该是,让居民在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时,选择安全的充电桩,从而减少安全隐患。可是,如果设置的充电桩不能起到作用,让市民“不愿充”,不就成为了劳民伤财的民生工程了吗?如此民生工程也就伤了民心。实际上,因为“价格不适合”居民拒绝使用充电桩的情况十分普遍。他们的质疑基本上是这样的:在家里充电价格低,为何公共场所的充电桩收费高?这里涉及的其实就是加价的问题。一些物业公司等等,设置了充电桩之后,为了自己的利益提高了价格。

不让充电桩沦为摆设,需要有关部门本着以民为本的理念加大治理的力度。只有降低充电服务费用,减轻群众充电负担,才能进而减少电动自行车进家停放充电的风险。从这个角度来看,治理“充电桩”不规范的收费问题不是小问题,而是涉及了大民生的问题,而是牵涉了大安全的问题。

云南省有关部门看到了充电桩沦为摆设的主要症结所在,并且给出了硬性的规定: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公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治理充电桩收费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鼓励乡镇(街道)、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自建充电设施,合理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降低服务费用,把充电桩建设成真正的惠民项目,让充电桩真正亲民,老百姓才会愿意使用。无论如何,切不可让充电桩沦为摆设。

来源:红网

作者: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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