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尚(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关于5岁患儿小杰糖尿病理赔案,并判决保险公司向小杰支付保险金。(3月28日 《长江日报》)
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争议的核心在于保险公司设定的理赔条款是否合理。保险公司出具的合同中,将1型糖尿病纳入重大疾病范畴,但附加了需出现指定并发症才能赔付的条件。从医学角度看,这些并发症多见于糖尿病中老年患者,对于年仅5岁的小杰而言,部分症状在该年龄段不一定有直接明显的体现。显然,保险公司利用其在合同拟定过程中的主导地位,设置了不合理的理赔条件,大幅提高了投保人的理赔门槛。
从法律层面来讲,保险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和格式合同。《保险法》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保险合同需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对免责条款进行特别提示,因此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需向投保人支付赔偿金。
保险的初衷,是借助经济补偿机制,帮助个人和家庭转移风险。然而,当理赔条款变成“霸王条款”,保险赔付机制层层加码、门槛不断提高时,保险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消费者在投保时,往往基于对保险公司条款的有限理解,以及对保险推销员宣传的信任作出决策。一旦遭遇不当条款而拒赔的情况,不仅会使投保人遭受经济损失,还会导致保险行业信誉受损,阻碍其健康长远发展。
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败诉”,这也警示各方,必须切实维护合同的公平公正。监管机构应加大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严格审核并规范保险合同条款,及时纠正不当条款。保险公司也应秉持公平诚信原则,以保障投保人权益为出发点,制定合理、合法的保险条款和理赔机制,真正为投保人提供有效的风险转移服务。此外,投保人要增强风险和法律意识,在投保时仔细研读合同条款,针对疑问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询问。若在投保过程中遇到“霸王条款”,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希望通过这次判决,推动保险行业更加规范发展。保险公司不应通过层层加码、刻意设障的方式对待投保人,避免因“霸王条款”让合同双方对簿公堂,伤了投保人的心 。
来源:红网
作者:李庆尚
编辑:刘经纶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 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