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退休检察官孟宪君,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办错案”。昨天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位检察官办的、距今已经9年的经济纠纷案件。受各界关注的是,检察官举报自己,是因为办案期间所做决定都非自己本意,而是“依领导意见作出”。(11月21日《新京报》)
孟宪君检察官“大义灭己”的行为被媒体报道后,获得了舆论的一致好评。孟宪君其实是为当年的行为自行赎罪,良心未泯的评价还是中肯的,要说什么业界良心好像有点言过其实。假如当时孟宪君能顶住压力,坚持一个检察官的司法伦理不被强势行政权干扰,那倒另说。所以我个人的看法是,部分同意舆论的评价,孟宪君不是一个有良心的执法人,而是一个良心发现的司法者。
现在来看,孟宪君的自我举报,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他退出检察官岗位;一个是当年他参与公诉的错案后果并不非常严重。孟宪君称,因为“有关领导”干预,他被迫执行检察院的抗诉决定。最终二审判决高尚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三缓五”虽然也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不过,假如这是一起因屈于压力,在明知证据不足而仍然提起公诉、对公正的一审判决提起抗诉,从而给“犯罪分子”带来极端严重的后果,甚至会被处以更大的刑罚极致死刑的错案,或者牵扯“有关领导”太多,孟宪君还有没有这个勇气是很难确定的。
对于退休后自我举报,这是不需多言的。因为不在“正在进时”的官场格局之内,升迁沉浮已成定局,不必再受制于人,各项福利待遇基本尘埃落定,孟宪君因此具备了良心唤醒的机会——多悲哀的事实,一个检察官的良心复苏是需要机会的。
作为行政干预司法最经典的案例,是前不久媒体报道的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县委副书记熊祖模沉冤昭雪的经历,2年前作为县委书记的熊祖模被刑讯逼供,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上诉至云南高院因证据不足发回遵义中院重审,2年后当地检方撤回起诉,熊祖模重获自由(见11月14日《中国青年报》)。
要对时任县委书记的熊祖模立案调查并最终宣判,整个层序应该是,当地纪委先于司法进入调查,发现熊存在违法犯罪事实后移交到当地司法部门,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进一步补充证据和提起公诉,最后交由法院审判。这一案件至少经由上述4部门。假如没有当地纪委对熊案有罪的事先裁定,便不可能进入司法程序。即便进入司法调查阶段之后,仍然会因发现证据不足等问题,及时纠正不予起诉。而后来案件进展如此“顺利”,最合理的解释就是,当地公检法(一审法院)三部门的所有作为不过是当地纪委错误判定的延续,或对行政权的密切配合。
熊遭遇了刑讯逼供,被屈打成招,在某种意义上和孟宪君当年所办的错案一样,是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的结果。地方政府的执法权不受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制约,一个掌控着公共资源和话语权的人,也就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了。
依法治国已经上升到国家意识形态的高度,当务之急应是让行政权在法治框架下运行,而不是地方行政长官凌驾于地方政府之上,地方政府的执法权凌驾于司法权之上。否则,所谓的孟尝君似的“业界良心”也不过是在错案之后、在名利地位不受太大影响之后的“良心发现”犹如卢梭的忏悔,而一个文明的、法治的社会的确需要司法者有良心,但绝不该是司法者的良心发现。
文/猫之鱼
来源:红网
作者:猫之鱼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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