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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货”能否击败网商的“理由千千万”?

来源:红网 作者:郭元鹏 编辑:刘艳秋 2014-11-22 0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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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天无理由退货”明确纳入上海地方立法。11月20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此前,什么样的商品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一直备受争议。对于商品拆封后,是否算完好,商家和消费者都有不同理解。(11月21日《新闻晨报》)
  
  “7天无理由退货”上升到了条例的高度,是可喜可贺的事情。从立法的高度进行严格的约束是件好事情,可以让“网络购物”和“实体购物”有了同样的选择权、试用权、退货权,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但是,法规必定是法规,距离真正的落实还有一段距离。我们不能让其倒在网商“理由千千万”的维权最后一公里上。
  
  虽然说“无理由退货”的规定,突出的是“无理由”,但是现实中,这些“无理由”往往就会受到商家的“有理由”阻挠。有这么几个漏洞,需要我们提前考虑和预防。
  
  理由之一:“最终解释”。很多商家,尤其是网络商家在销售平台上,都会有一个声明,他们会说“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而实际上在法律法规很详细的今天,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恰恰是侵犯了法律的尊严。一些商家会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应该说活动的开展是促进消费的好办法,对消费者来说也是好事情。只不过在这个过程中,自作聪明的商家总会用“最终解释”来欺负消费者。这就需要消灭“最终解释”。法律是健全的,依法开展商业活动,谁也没有权力去解释什么。
  
  理由之二:“特殊商品”。在网络上,很多店铺会有特价商品、特殊商品销售。这些商品与平时相比是便宜的,会成为淘宝的重点。而恰恰是这些商品,经销商会以因为是清仓处理,因为是特价商品的理由,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来执行。商品降价不是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理由,商品可以是廉价的,质量却不能是伪劣的。“特殊商品”不能逃过“无理由退货”的涵盖。
  
  理由之三:“开封不退”。这一点是最严重的,大多数网络经销商,都会有这样一个规定。退货可以是无理由的,但是不允许“开封”。他们的理由是“开封”之后影响了商品的外观,或者可能已经使用了,就不能退货。这其实是对法律的视而不见。在实体店购物的时候,消费者可以很直观的看到商品,可以当场检验质量,衣服可以试穿,电器可以检验一下部件。而在网上购买这些东西则不然了,电器是不是可以使用的,是不是少了部件?衣服虽然型号也是对的,却会因为商家生产的时候有误差出现不合身的情况。不“开封”如何检验?“开封”了就不退货,岂不是逼着消费者“开箱之后”即使有问题也只能有苦难言?
  
  面对“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这些网络商家还能想出总总应对的“理由”,这些理由甚至会是“千千万”。一个好的规定不仅需要“接地气”的细化,更需要有保障落实的力度。
  
  但愿,“7天无理由退货”能一举战胜网络商家的“千千万理由”。
  
  文/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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