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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收回“独生费”但请发放“损失费”

来源:红网 作者:郭元鹏 编辑:夏熊飞 2014-11-24 0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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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1日,郑州市民陈女士反映,她符合条件生育二胎,但是申请二胎指标时被告知,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应当如数退还。“独生子女费,是政府给予的奖励。现在要生二胎了,咋又能要回呢?”对此,二七区淮河路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解释称,他们是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执行的。陈女士随后上网查询获知,在今年年初,国家卫计委曾出台通知提到,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费,不再退还。(11月23日《京华时报》)
  
  如果仅从情理角度看问题:收回“独生子女费”应该没问题。你看,是“独生”的时候就发放费用,不是“独生”的时候就收回费用。这有何不可?但是,看问题不能如此简单。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看。
  
  一者,是不是做出奉献了?在政策的改变中,昔日的“独生”家庭将不再是“独生”家庭了。但是,他们昔日的奉献是不能抹杀的。现在才去生二胎,而实际上他们已经为人口计划生育做了贡献。这是因为生育二胎的时间被推迟了好多年,有的一胎已经10多岁了,这样就会减少人口的增长速度。
  
  二者,是不是响应号召了?当初是“独生”的时候,这些家庭是响应了计划生育政策号召的,他们没有违法生育二胎。而如今虽然也去生二胎了,但是这也是国家的号召,号召单独家庭生育二胎。生或者不生都是在响应国家号召,有什么权力去收回他们的“独生子女费”?
  
  三者,是不是违反规定了?在今年年初,国家卫计委曾出台通知提到,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费,不再退还。这可是国家的规定,这些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费”的家庭,他们不再退回“独生子女费”是国家政策的惠顾,不是地方的恩赐,他们不退回“独生子女费”是不违规的,倒是有关部门在违规办理。这反映出的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肠梗阻现象,更是人治代替了法治。
  
  “独生子女费”原本就很少,就连这点钱有关部门都惦记着,这说明了什么问题?当然,如果河南的计生部门非要收回这个压根就不值得一提的“独生子女费”的话,也不是不可以。在笔者看来,当你们收回“独生子女费”的时候,还需要做一件事情,那就是发放“青春损失费”。
  
  一个“独生家庭”响应了计生政策的号召,他们丢失的是青春年华,他们丢失的是一个最适宜生育的年龄。很多符合单独二胎的女性,已经错过了最佳的生育期,有的已经40多岁了,这个年龄生育不仅对孩子、对个人的健康都有影响,而且也不符合生活实际。试想,当这些家庭的二胎孩子到了20多岁婚嫁的时候,这些父母都已经60多岁了,他们还如何去承担父母的责任?诸多因为人口政策带来的社会问题,计生部门是不是也需要买单呢?是不是需要给人家一个“青春损失费”呢?
  
  文/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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