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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该领死的“虎”“蝇”就不该留活口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庆贵 编辑:刘艳秋 2014-12-11 00:05:07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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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久没有听到贪官因贪领死的消息了,今天终于听到一例,不啻于初冬响起一声惊雷,让人不禁解气称爽。
  
  12月10日,广东第一巨贪——“处级贪官”张新华贪腐3.4亿被判死刑。据《南方日报》消息,广州中院一审宣判,白云农工商原总经理张新华犯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新华贪腐达3.4亿,梳理省内涉及贪腐案的金额,无人能出其右。
  
  中国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其中,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张贪腐3.4亿该不该死不值置喙。我的问题是,对罪该万死的“虎”“蝇”级贪官,本不该留下活口。
  
  一段时期以来,对《刑法》是否废除贪官死刑存在争议。然而,争议的结果是谁也说服不了谁,《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并未因为争议而撼动;退一万步说,即便“废除说”被采纳,等修改刑法后废死也不迟。如果说争议不足奇怪,堪称咄咄怪事的倒是,现实中对贪官适用死刑的司法实践却面临尴尬。
  
  一方面,法院对贪官量刑过轻,死刑对贪腐失去威慑力。不妨回望一下,自胡长清以来,经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至早前的文强,贪官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者,相对适刑的庞大群落,堪称凤毛鳞角屈指可数,因贪腐而被判死者更是寥寥无几。
  
  另一方面,对贪官死刑适用网开一面,客观上对贪官贪污数额屡创新高“没有最高,只有更高”起到鼓励纵容反作用。有研究表明,从1996至2008十二年间,受贿犯罪死刑的平均受贿金额约上涨了105倍。1993年至1996年,因受贿而判死刑4件,受贿金额在17万至60余万之间,平均受贿金额为40万余;1997年至1999年,因受贿而判处死刑4件,受贿金额在170余万至520余万之间,平均受贿金额为320万余;2000年至2002年,因受贿而判处死刑11件,受贿金额集中在500余万至900余万之间,另受贿金额在200万余至300万余之间4起,受贿金额达4100余万1起,平均受贿金额在880余万左右;2003年至2005年,因受贿而判处死刑8件,受贿金额集中在500万左右至3000万之间,平均受贿金额1500万余;2006年至2008年,因受贿而判处死刑4件,受贿金额在2200万至1亿之间,平均受贿金额在4200万左右。
  
  试看当下,一些落马官员贪腐金额动辄以“亿”计。如早先曝光的“三最女贪官”罗亚平,涉案金额多达1.45亿元。这位辽宁抚顺市原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局长,被中纪委批示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最近公布的两只国级“大老虎”贪腐金额都被报道用了两次“数额特别巨大”。就法律经济学上分析,既然贪10万元最多不过死缓,贪10亿元最多也只是死缓,为什么不贪10亿元?广东第一巨贪张新华就称自己“罪不至死”,要上诉。张认为他这么大数额并不是一件很严重的职务犯罪,他觉得他有机会判缓刑出来。一个处级芝麻官居然胆大包天至如此程度,与其说其利令智昏加法盲,毋宁谓之刑法震撼效用式微落空。
  
  我知道主张废除死刑者两条主要理由:一是惯例上外国少或无有死刑;二是实践上死刑不足以震慑贪污犯罪发案。其实这两条均站不住脚。中国与外国文化制度国情历史阶段不可同日而语,生搬硬套显然有悖基本逻辑缺少充必理据。不妨拿建国不久对贪官刘青山张子善判处极刑案例说事。就刑罚角度窥,对刘张二人判处极刑,彰显了刑罚惩罚功能、威慑功能和教育功能。邓小平后来就曾说过:“1952年杀了两个人,一个刘青山,一个张子善,起了很大的作用。”当年曾揭发刘青山张子善罪行的李克才,后来也颇有感慨地说:“杀了两个人,管了几十年。”许多中国百姓也有同感:虽然区区两颗贪官人头,却换来中国官场至少20年安定。如果说上述是正面佐证;这些年来,随着对适刑贪官死刑适用减少,贪腐犯罪随之呈高发频发势头则堪称反面佐证。
  
  10日上午,河北廊坊中院对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铁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前,刘被指控收受财物3558万余元。应当说,相对于数千近亿级贪官也被刑法网开一面的先例,这是一个不轻的判处。在我眼中,两个案件传递的共同信号十分清晰,它让公众相信,在反腐战役成为“新常态”的当下,未来无论“大老虎”级抑或“苍蝇”级贪官,都势必会得到依法量刑罪罚相当的制裁。
  
  对罪该万死的“虎”“蝇”就不该留下活口,这是依法治国的题内之义,也是维护刑法尊严,实现公平正义的应然和必然。
  
  文/陈庆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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