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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事宁人的负面“成本”不能由司法承担

来源:红网 作者:岳乾 编辑:刘艳秋 2015-04-09 0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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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8日,《中国经济周刊》报道了云南律师蹲一年半冤狱案的始末,报道显示,该冤案乃是由当地政法委介入所造成的,而政法委之所以会介入,则是由于该律师所代理的一桩民事案件的被告上访,政法委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伪造证据,导致该律师蒙冤入狱。
  
  这样的事例并不鲜见。近些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慑于上访者上访威胁与“闹事”压力,习惯于特事特办,以求息事宁人。当然我们承认,这些上访压力下的特事特办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查补了一些治理漏洞,纠正了一些施政偏差,兑现了许多正义期许,现实中,多少迟来的公平与正义都是靠当事人不停地上访换来的。但是也有一些特事特办因“特”而不惜违规、违法操作,为了息事宁人而罔顾政治正义、经济秩序与社会公平,造成了新一轮的治理错误与社会的不公。这可以说是一种负面的政治“成本”,它所消耗的,是政府的财政经费、治理资源或者公信力等政治秩序的各种要素,而在这一案件中,这种负面“成本”所消耗的,是司法的公正。
  
  可以说,在构成一个健全的政治秩序的诸要素中,司法公正是最重要,但也是最脆弱的。言其最重要,乃是因为司法是一个社会的底线,是公民权利最后的守护者,是社会公正最坚实的后盾,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的防线”;同时,司法也是法治的试金石,是法治水平高低在社会上最直接的反映,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尤为重视司法公正,屡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正”。反过来说,一个没有司法公正的社会必然毫无社会公平正义可言,必然没有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可言,必将陷入无序与混乱、人人自危的状态。
  
  但司法公正又是最脆弱的。这首先是因为司法直接面向个人,司法公正主要显现于个案的环境中,而个案环境千差万别,监督无法兼顾,最容易被其他的力量所扭曲。其次是因为在政治诸权力部分中,相比立法、行政、财政、军事等,司法最缺乏自我保护的武器,以抵制外来因素的钳制;可以说,司法公正的保有很大程度上端赖社会的信念,依赖其他政治权力部分的自律,依赖司法者对于公平公正的价值信仰。正如美国法律史家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如此,司法也是如此。就如本文所引的云南律师冤案所显示的,政法委伙同公安局、检察机关,轻易地就破坏了司法公正,司法之脆弱可见一斑。
  
  因司法公正最重要,也最脆弱,所以对于司法公正,我们更需要精心呵护。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作为党的司法监督与落实机关,更有责任呵护与维系司法的公正。但很遗憾,在这一案件中,这些机关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成了司法公正乃至“法治”的破坏者。究其原因,无非是心中没有对司法公正以及“法治”的信念,现实中有对于维稳压力及仕途升迁的考虑,以及权力机制中缺乏司法抵制外来戕害的“防火墙”。在这诸种因素下,司法公正在一些人眼中成为可随意牺牲的“盲肠”,甚至成为妨碍权力施展的“赘疣”。殊不知,这样的短视所伤害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最基本的底线,以及公众对于司法的信心,它所带来的危害,远远大于一些行政资源的浪费、一个施政行为的漏洞、一个政策的失误以及一个行政部门的滥权。
  
  文/岳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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