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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校园暴力最理性的外界干预应该来自司法

来源:红网 作者:张胜磊 编辑:夏熊飞 2015-06-26 0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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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北斗中学一女生,上学途中被5名女生校园领到小巷子里群殴并扒光上衣;4月27日,浙江金华市读技校的小高和小李被小学生围住手持棍棒一顿殴打;5月初,福建平和俩女子因对方多看自己几眼,就拳脚相加;南京一名初一男生被该校初三男生围堵索要钱物,拒绝后被猛扇耳光;近日,浙江省庆元初一学生将小学生关在黑屋子里暴力殴打,用香烟烫其身体;前日,江西多名女初中生被爆围殴一名女生,砸脑袋逼下跪,受害同学深知被逼吃屎喝尿最终无法承受选择跳楼。
  
  围殴、扒衣、囚禁、虐待——一直到死亡,在这个暴力无法无天、尊严被凌辱践踏的灰色地带,没有人去声讨侮辱罪与非法囚禁,也没有人高呼请尊重我的人身自由权与我的人格不受侵犯,因为“法律高高在上,只是好像与我们都没关系”,唯有纵身一跃才能结束无休止的伤害与羞辱。年轻的生命以近乎残忍的方式了结自己,弱者无辜受害,施暴者逍遥法外。法律似乎突然在这一刻,毫无预兆地完全失灵。
  
  有一个关于耐力与韧性的实验似乎能解释“失灵”的原因。实验者把一条饥饿的鳄鱼和一些小鱼放在一个小箱的两端,中间用一个厚厚的透明玻璃板隔开。刚开始,鳄鱼毫不犹豫地向小鱼发动进攻,它失败了。接着,它又向小鱼发动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进……多次进攻无望后,它再也不进攻了。这时候,人们将两者之间的隔板拿开,奇怪的是鳄鱼像是死了一样,仍然一动不动。它只是无望地看着那些小鱼在自己的眼皮底下悠闲地游来游去。它放弃了所有努力,最终活活饿死。事实上,在校园暴力的受害人群中,也存在同样的现象。第一次遭受校园暴力侵害时,大多数受害人都会积极抗争。但如果一次一次的抗争都没有效果时,一次又一次的冤屈得不到申明,施暴者一次又一次没有收到应有的惩罚,校园暴力的受害人就会放弃抗争,而忍受一次又一次的侵害。因此,毫无疑问地,及时加强对校园暴力受害人的外部干预是十分关键的。这一干预首选应该是法律。
  
  “我不觉得这是在犯罪,因为我不害怕那些处分,就算把我开除又怎么样,我大不了再换一所学校”,是多数施暴者心照不宣的暴力行为预设,在老师和家长的责问下,他们毫无例外地表情淡定,嚣张的眼神带着叛逆期特有的不屑一顾,与视频中愈打愈欢、毫不留情的残暴一面在现实中得以重合,即使面对伤痕累累的受害者,近乎无情地冷漠令人不寒而战。屡禁屡犯的校园暴力肆无忌惮地上演早已超出道德规训的要求,施暴者的心理成熟、手段熟稔狠狠地打了“是孩子都善良”的脸,没有法律约束的道德谴责只是一纸空文。
  
  看待校园暴力,我们必须明白:暴力,是一种以强凌弱的侵犯人身权利的极端行为。它具有反人性、侵人权、违法制、悖伦理、伤文明、坏风尚等特点和社会危害。换句话说,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地点,都没有任何权利对你的身体做出侵犯,一旦涉及身体侵犯,就是在挑战法律。在我国,校园暴力之所以频发,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对于施暴者的惩罚措施过轻,几乎可忽略不计,大部分学校在遇到校园暴力后,多数以口头警告、或者说服教育为主,对施暴者的震慑几乎是微乎其微,因此在零处罚的惩戒机制下,使得校园暴力屡禁不止。
  
  然而相较于国内极低的犯罪成本,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施暴者恐怕没那么有恃无恐了。值得一提的是,在前几日发生在美国的多名中国女留学生集体围殴一名女生事件,手段无非是国内那些女生打架的扒衣服、拍裸照、吃沙子、吃头发,最狠的拿烟头烫几下算是比较严重的暴力事件,但美国的司法机构鉴定预测令人咋舌:严重的虐待加绑架罪性质恶劣,9名成年人最高可判终生监禁,3名未成年也将面临1年有期徒刑。但其实在国内的学校,这种严重的校园暴力并不是多么罕见,而且很难得到严惩。
  
  姑且不论中美两国国情与法律的差异,在整个事件中,学校的做法就值得鼓励,不是包庇也不是敷衍,更不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不作为,而是认为兹事体大,要求警方介入调查。这样的干预既得当又及时,还能起到震慑作用,比口头说服教育的作用恐怕多一百倍不止。放之国内,由于这种欺侮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易察觉性,所以经常因为事态不够严重而被忽视,但是,这种忽视往往会滋长实施欺侮行为学生的气焰,这类学生很容易继续施暴,给学校和社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而与此同时,那些饱受欺侮的学生又会因为求助无门而越发缄默,受伤的心灵很有可能因为长期的压抑造成扭曲,影响其一生。
  
  虽然己经有研究者提出了一些解决校园欺侮问题的对策,然而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在处理校园欺侮问题上还是有依循惯例处理的习惯。而且相当比例的学校管理者和家长对此问题的认识尚不够深刻,甚至还有人认为受到欺侮是学生成长的必经阶段,无须刻意加以重视,简直是极度不负责任的无稽之谈。
  
  1994年,克林顿总统在《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案》上郑重签字,自此宣告“到2000年,美国的每一所学校将不再受毒品和暴力干扰,而是一个有纪律并适合学习的环境”具备法律效力,这是一个对制裁校园暴力源头的里程碑式的法律承诺。对于身心都处于成长时期的青少年来说,不论哪一方面受到侵害,所造成的后果都可能是终身性的,不可逆转的。因此对于校园暴力和欺侮事件,防比治更为重要。而预防校园暴力与欺侮的相关法律政策的出台也应尽快落实。
  
  校园暴力,尤其是中小学校园暴力的现状使得我们必须加紧完善关于校园安全法制的建设步伐,制定出独立的、可操作性强的预防校园暴力的法律,己成为当务之急。只有将校园暴力事件置于法律的强力制约下,通过对预防校园暴力法律体系的构建,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权利与义务。才能从根本上,对校园暴力起到预防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应该义不容辞的担当起惩恶扬善的重要责任。
  
  文/张胜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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