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再起波澜。今年四月初,某网友在网上发布一组照片,展示一位全身伤痕累累的男童,引起社会关注,致使司法机关介入。近日,受虐男童亲生父母向发帖提起诉讼,控告其侵犯了男童的肖像权等多项权利,并要求道歉并支付赔偿金共计20万元。(8月18日《中国青年报》)
这一事件掀起了轩然大波,同时,也引发了公众的愤怒。公众的愤怒在于,发帖人不图名利、伸张正义之举竟然引发了对方的起诉,这样的恩将仇报必然会打击民众揭发不正义行为的积极性,会伤害社会对正义的企慕。
然而,愤怒之余,我们必须承认,受虐男童亲身父母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即使这一诉讼伤害了公众的情感,不为公众所理解,社会也不能将其剥夺。原因在于,在法治社会中,不受限制的诉讼权乃是每一个公民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不受限制的诉讼权不仅是法治社会赖以维系的基础,是保证公民之间的冲突与矛盾通过法治手段来解决的基本前提,也是在社会中培育法治观念、法治思维的重要手段。即使诉讼权可能会被滥用,可能会带来一些令人匪夷所思、瞠目结舌的诉讼行为,但这也是这一权利的合理延伸。实际上,相比诉讼权可能被滥用所带来的不良后果,不受限制的诉讼权的积极意义要广泛、深刻得多。
可以说,我们社会若想享有诉讼权所带来的利好,就必须承受诉讼权不受限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相反,若公民的诉讼权受到限制,公民因种种原因而无法起诉,或者公民的起诉得不到司法机关的受理,公民权益诉求渠道被堵塞,这极容易导致民众采取法治之外的方式伸张权益,所造成的社会混乱与负面后果可能要深刻、严重得多。
所以,对于受虐男童亲生父母颇有些忘恩负义的诉讼,在情感上我们固然可以提出谴责,但在理性上应该予以支持,甚至要为其勇于通过诉讼的手段维护利益的行为点个赞,虽然这种利益可能是不正当的。
当然,公民的诉讼权并不等于诉讼请求必然要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当公民提出其诉讼请求之后,司法机关需要做的,就是依据法律及正义的标准,作出合乎法律、合乎正义的判决。
司法的责任是将法律落实在具体的案件中,将正义践行于具体的现实中。诉讼提供了一个契机,法院利用其落实法律、实现正义。起诉可以荒唐,但判决必须依法,公民诉讼的请求可以无理,但司法机关的行动必须正义。法治与正义即在公民与司法机关的对接与配合中得以践行。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可以说,司法如同一个过滤器,公民的利益要求泥沙俱下,有合理的成分,也有无理的成分,有正义的诉求,也有不正义的奢望;而司法的意义就在过滤掉无理与不正义,为社会留下合法、合理与正义。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司法机关滥用职权、罔顾法律、曲解正义,所造成的恶劣影响要广泛得多,南京彭宇案的负面后果至今未能消弭,乃是再生动鲜明不过的例子了。
所以,当受虐男童亲生父母自认其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而行使了其诉讼权之后,法院需要做的,乃是利用司法判决明确公民的合法权益之所在,确定社会正义行为的界限之所在,支持合法的利益、伸张正义与法治,并以此方式适当引导公民诉讼权的合理行使,进而在全社会中培育法治的观念与正义的土壤。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这一事件的核心乃是网络曝光行为,司法机关尤需要以审慎的司法行为襄助公众的正义之举,确立网络监督的权利与边界,避免引发伤及正义的“次生灾害”。
文/岳乾
来源:红网
作者:岳乾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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