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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长的职务不能说免就免

来源:红网 作者:徐林生 编辑:刘艳秋 2015-10-11 00: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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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西抚州市纪委监察局严肃查处了南丰县副县长、县公安局长孙木林严重违纪案件。经查,孙木林在南丰县任职期间,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违规承揽工程项目,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另外,孙木林还存在收受礼金、贪污、受贿、对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负有主要责任、工作失职等违纪行为。经抚州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并报抚州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孙木林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科员。(10月10日新华网)
  
  一位副县长,由于违纪被连降三级,降为科员,在党纪之“篱”越扎越紧的当下,算不上“人咬狗”新闻。去年,江西省委原常委赵智勇被连降七级,从副省级降为科级,被媒体称为“断崖式”降级。但是,此番南丰副县长被降为科员的新闻仍有“看点”,即上级党委、政府免除了下辖一县副县长的行政职务,涉嫌以一个违法的决定,处分了一个违纪的副县长。
  
  党章规定,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撤销下级组织的党员在党内的一切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因此,抚州市委开除孙木林党籍的决定,符合党章规定。而其副县长职务却不能说免就免,因为副县长职务的任免权不在上级党委和政府手上,而是在该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手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的任免权,属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免除县级以上政府副职负责人。现行法律并未授予任何级别的党组织和政府机关免除县级以上政府副职的行政职务的权力。甚至连提出针对县级以上政府负责人的罢免案的权力,也不在各级党组织和政府机关手中,只有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人大代表联名,才有权提出相关的罢免案。
  
  对照上述法律法规,孙木林副县长职务的免除或撤销,必须由南丰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而不应该是抚州市委市政府决定。上级党委或政府可以做的,是建议或提议南丰县人大常委会按程序作出免职或撤职处理,自己直接作出撤销孙木林副县长职务,明显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是对人民代表制度的无视,是越俎代庖行为,也是无效的决定。
  
  多年来,上级党委政府对下级政府违纪负责人,直接撤销其职务的新闻不时见诸媒体,最常见的是对违纪官员所谓的“就地免职”。这种新闻初一看似乎严肃法纪,雷利风行,受众看起来或许会拍手称快,而仔细考量,则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有明显人治痕迹。遗憾的是,人们似乎对此也习以为常,见惯不怪,必须引起有关部门足够重视。
  
  事实上,我国法律并未给免除各级政府负责人行政职务的程序留下什么空白,而是早就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有“空白”的是部分领导的脑袋,里面缺少了法律常识这个“板块”。常识重要吗?当然很重要,但这种常识不需要在此说三遍吧?说好的依法治国呢?
  
  文/徐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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