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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频繁是对“劳动者权益保障过度”的讽刺

来源:红网 作者:岳乾 编辑:易木 2016-06-18 00: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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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然而,无论企业还是机关,无论体制外还是体制内,加班都是“家常便饭”。并且,加了班却领不到加班费的现象很普遍。(6月17日中国新闻网)
  
  新《劳动合同法》颁行之后,有一种论调——“劳动者权益保障过度论”。这种论调认为,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有些过度了;而且,这种权益保障过度的状况为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妨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这种论调愈演愈烈,乃至在近一段时间以来,屡屡有人士呼吁立法机关修改《劳动合同法》。
  
  但频繁的加班,加班而领不到加班工资,以及其他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一再证明,所谓“劳动者权益保障过度”的论调乃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偏见。
  
  虽然在新《劳动合同法》颁行之后,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状况相比以前有所改善,但实际上仍远远不够。一方面,在某些领域,劳动者的权益依然很难得到切实的保障,例如加班频繁而领不到加班工资,例如农民工讨薪难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即便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地方,法律的规定也常常沦为一纸空文,很难落地。所以当前要务,并非回到对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力的老路,而是进一步强化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优化劳动者的权益环境。
  
  在那些持有“劳动者权益保障过度论”的人看来,新《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剥夺了经营者用工的许多自由,束缚了经营者的手脚;另一方面催生了许多人“过度维权”的举动,使经营者遭受了损失。言下之意,就是由于新《劳动合同法》的约束,经营者不能随便裁人了,不能克扣员工工资了,不能随意伤害劳动者的权益了。
  
  这些人顽固地认为,中国的经济应该建立在劳动者低权益保障的基础上,企业的利益也应该建立在对劳动者权益漠视的基础上。应当承认,这样的看法有其历史与现实的基础。实际上,在我国改革开放几十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低权益保障状况的确是我国经济得以腾飞的关键因素,也是我国能迅速整合资源、吸引外资的重要原因。但问题是,我们不能长久维系这种低权益保障状况,这不仅是因为一个法治、公正的社会不能容忍这一点,而且是因为经济的转型与再次腾飞也不能容忍这一点。
  
  确实,劳动者权益的增益使得我国许多低端产业那种传统的依赖压榨劳动者的运作模式遭遇了危机,但这是产业形态转型的必须。那种传统的依赖低权益保障状况而生存的产业模式,往往本身就是一种落后的、低端的模式,而转型的任务,就是要淘汰这种低端的产业模式。再者,经济转型不仅意味着产业形态的转型,也意味着经营模式、管理体制的转型,高端的经济形态必然依赖规范的、法治的管理体制,也就意味着劳动者权益的有效保障。这一点不难理解,因为显而易见,现代的、高端的产业不可能建立在“劳工奴隶制”上,创新的、有活力的经济体也不可能建立在麻木的、缺乏安全感的劳动者基础上。一个有活力、有创造力的经济体必然依赖有活力、有创造力的劳动者队伍。而劳动者的活力与创造力的首要条件就是人格得到尊重、权益得到保障。
  
  对这一点,历史是最好不过的证明,从世界历史来看,经济的发展与产业的转型、升级,往往都伴随着劳动者权益的声张与劳工的解放,鲜有例外,美国甚至不惜为此而打了一场内战。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权益的增益固然为某些低端产业带来了一些困扰,但这是必要的代价。当此之时,如果某些人还顽固地坚持低权益保障的所谓“红利”,不仅是不合时宜的,甚至是有害的。
  
  文/岳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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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岳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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