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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新规具有多重正面意义

来源:红网 作者:吴关龙 编辑:夏熊飞 2017-03-20 00: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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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公安部网站18日消息,《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指出,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3月19日《法制日报》)

  征求意见稿就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之规定,我以为,这对于营造见义勇为良好氛围,震慑犯罪,促使人们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等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可谓一举多得,值得肯定。

  首先,有助于营造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优良传统。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倡导下,这一传统美德得到了传承和发扬。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各地对见义勇为认定标准不够统一等原因,现实中,不乏有见义勇为人员因与犯罪分子搏斗、抢救溺水人员、参与灭火等过程中负伤、致残或牺牲后,他们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丧葬费等合理费用无法落实的情况。这不仅严重影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而且也不利于见义勇为精神的传承和发扬。英雄流血岂能又流泪?可见,征求意义稿明确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先行支付,并有权依法追偿;其余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解决之规定。无疑对消除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的发生大有裨益。

  其次,让加害人承担见义勇为人员的合理费用,体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精神。以往,每当见义勇为者受伤以后,人们往往更多地看到政府官员到医院慰问,要求医院全力抢救的场景,至于医疗费用等合理开支往往由医保或者由见义勇为基金会支付,很少听说由加害人承担的情况。对此,人们早有异议。如今,征求意见稿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承担,明显让加害者感受到了犯罪成本的增加,这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震慑,同时也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应有之义。

  其三、见义勇为人员的合理费用由责任人、受益人承担,能促使相关人员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从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来讲,见义勇为人员一般都不是特定义务人,通俗地讲,参与灭火的他既不是消防员又不是失火仓库的管理员,抢救溺水儿童的他不是儿童的监护人等等。见义勇为人员之所以不顾个人安危出手相助完全是出于自愿而为之,他们参与灭火、抢救溺水儿童,其实就是帮了仓库管理员、儿童监护人的忙,为他们挽回由于疏于防范、监护造成的损失。仓库管理员、儿童监护人不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让他们承担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应费用完全理所应当。因此,让责任人、受益人承担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合情合理无可厚非,有助于促使相关责任人认真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

  文/吴关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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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关龙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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