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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辞职“下海”,首先要懂规矩

来源:红网 作者:宋明月 编辑:夏熊飞 2017-10-07 0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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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规定公务员辞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辞职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受聘于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10月6日 新华社)

  如今,公务员辞职“下海”早已不是新鲜事,越来越多的公务员转行转业,这其中也不乏许多成功转型的案例。近年来,随着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反腐执纪的不断严密以及公务员体系的日趋开放,公务员这个被冠以“铁饭碗”的行业,逐渐出现了人员流出增加的趋势。虽然每年报考公务员的热情没有明显消减,但“出口”的不断畅通,使得公务员辞职“下海”,进入了相对活跃期,这在某种程度上对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务员辞职“下海”或多或少会涉及利益牵连,特别是对于一些领导干部则更为明显。如果对官员“下海”经商等行为不加以约束,一方面容易形成“利益输送”,另一方面会加重机关事业单位中“追名逐利”的扭曲价值观。公务员“逢进必考”目的是严格选拔,“出口”如果把关不严,仍然会造成许多问题。

  事实上,对于公务员辞职“下海”的行为,早有明文规定。《公务员法》就明确了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个约束性的规定为公务员辞职“下海”划定了“红线”,但过于原则性,在执行主体和执行标准上,没有细化,现实中,往往会出现难执行、难监管、难明确等问题。

  此次《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出台,则是对相关规定的细化和完善。《意见》进一步重申了公务员离职后就业回避这一重要原则,并提出了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实施办法。为了加强制度的执行和后续的监管,《意见》要求在从业限制期限内,原单位每年至少与辞职者联系一次,了解和核查从业情况。同时,对未按照规定审批,或未履行提醒告知、备案、了解核实等职责,导致辞去公职人员违规从业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这一点明确了原单位对辞职的公务员,在一定时间段仍然负有监督责任,而并不是“人走责尽”。对于一些较高级别的公务员辞职,《意见》明确要求省级以上具有行政审批、行业监管、执法监督等职能的机关,应当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也应加快制定,尽力压缩打“擦边球”的空间。《意见》的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行为管理,加强公务员辞职“下海”的监管,维护社会公平,必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职业理想、人生目标和价值追求,都希望通过有效的途径,大展宏图、丰富人生、成就自我。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尊重和保障辞去公职人员合法就业和创业的权益,这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各级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但毕竟公务员这个行业有别于其他,公众担心的是他们走得“不干净”、履新“不公平”。公务员辞职越是常态化,越要扎紧制度的藩篱,“进出”有序,才能真正体现人才流动的价值,更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文/宋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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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明月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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