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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吠杀人案”:狗患不治,人祸不止

来源:红网 作者:李蓬国 编辑:田德政 2018-10-13 21: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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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一名中年男子因不满邻居家狗吠,上门交涉无果后持刀折回,致3死1伤的故意杀人事件,11日经当地警方通报后,在网络上引发持续讨论。案发地点为宁波市高新区的一处花园小区。行凶者王某某有固定职业,无犯罪和吸毒前科,归案后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分。此前,因狗吠影响睡眠,王某某已多次与邻居沟通,均失败,心存怨恨。警方查明,双方均未曾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报警。(10月12日《南方都市报》)

  近日来,“狗吠杀人案”引起热议,人们在谴责犯罪嫌疑人凶残的同时,也表达了对城市“狗患”的普遍不满。我以为,城市治狗刻不容缓,狗患不治则人祸不止。

  记者采访事发小区所属的梅墟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回应说,遭遇狗吠扰民,首先应该跟街道或物业反映。不过,街道和物业只能进行调解和劝导,处置权限在执法部门。

  事实上,无论在哪个城市,基本上每个小区都有人养狗,人患矛盾由来已久,无论是物业还是警方,都无法果断有效地处置,根本原因在于法律的缺位。有些城市没有制定规范养狗的法律法规,有些城市虽然出台了相关条例和管理办法,但在实际上又难以落实。

  就拿宁波市来说吧。该市《限制养犬管理规定》规定:凡在限养区内,个人不得饲养超过9公斤或35厘米的犬只,且须在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之后,申办《养犬登记证》,如果擅自养犬,公安机关可以捕杀其犬,并处以罚款;如果犬只伤害他人,除养犬者应当负担受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外,还应捕杀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纵犬伤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还规定,在限养区内携犬出户时不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或者不及时清理排泄物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也就是说,在规范养狗方面,宁波起码是有法可依的。然而,在当地论坛,多名网友跟帖表示,上述条例在许多地方并没有执行到位。今年6月,宁波一名陈姓保安在小区内巡逻时,解救了一只后腿被树枝缠住的宠物狗,反被小狗咬破手背。这名保安以为宠物狗不会携带狂犬病毒,所以未注射疫苗,不料在几天后狂犬病发作去世。此事曾引起宁波市民的广泛关注。

  说回到“狗吠杀人”案,对于狗吠扰民,宁波市高新区梅墟派出所警官告诉记者,接到报警后,警方会上门检查被投诉者是否办有狗证,如一切合规、手续齐全,民警会通过居委会或者市区办进行协调,对饲养人下达某种限制:“比如,在某个时间段最好远离居民区,不要扰民。”

  在该事件的通报中,警方指出,“双方均未曾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报警”。可是,如果他们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报警,是否就能避免悲剧发生呢?恐怕未必。

  我们不妨假设一下,王某在不堪狗吠困扰后,不是激情杀人,而是先向物业投诉。物业可能会进行调解,但调解无效后会说,自己无权处置,建议找街道。然后,王某向街道投诉,还是一样的结果。最后,他只能报警,警察则“通过居委会或者市区办进行协调”,要求狗主人“在某个时间段最好远离居民区,不要扰民。”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一个部门会对扰民的狗主人采取切实的限制措施,他们都不过是在“调解”罢了,调解不了就只能不了了之。

  近年来,人狗矛盾愈演愈烈,特别是部分狗主人遛狗不拴绳,给市民造成严重的生命威胁。随着狗咬人致死事件不断发生,人们被迫采取毒狗等非法方式泄愤。问题的根源在于,养狗尚未被关进国家法律的笼子,地方性法规又执行乏力。

  眼下,“狗吠杀人案”再次敲醒了警钟:生命是最可宝贵的,法律必须把维护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必须与时俱进,该出手时就出手,不能总是在“滞后”,总是坐等舆论“倒逼”。一句话,狗患不治,人祸不止。

  文/李蓬国

来源:红网

作者:李蓬国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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