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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职业奶妈并非无法可依

来源:红网 作者:李方向 编辑:叶鹏 2013-07-04 00:05:28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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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爆发后,奶妈中介异军突起,最先嗅到商机的便是深圳本地中介,许多哺乳期妇女不惜“抛夫弃子”来深淘金。记者近日调查,香港婴儿奶粉限购导致奶妈行情水涨船高,而中介亦另辟蹊径,将奶妈的服务范围扩展为成年人哺乳(7月2日《南方都市报》。
  
  奶水作为人体的自然分泌物,含有一个婴儿生长所需的全部营养和免疫元素,其优越性是无论多么昂贵的人工合成的乳制品都无法取代的。“谁的孩子谁不爱呀!”解放前由于生活所迫,一些青年妇女被迫到地主恶霸家当奶妈。年轻母亲当奶妈,必然意味着自己的孩子则无法吃母乳。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就是家庭再困难也比解放前强数十倍甚至是百倍。只要不是没有奶的母亲或母亲因病不适合喂养母乳,就不应该剥夺孩子吃母乳的权利。可以说孩子吃母乳是天赋人权。
  
  其实母乳喂养的过程也是与孩子进行交流的过程,有利于孩子保持情绪稳定,心情愉快,健康成长。喂养母乳的时间非常短只有十个月左右,虽然能挣一两万元,但是一生都无法弥补。当孩子知道为了挣那一点钱,竟然狠心置自己于不顾,容易使孩子长大后在价值观上错位,造成的损失绝不止一两万元。
  
  “饿虎不食子!”虽然当了奶妈但并非出自个人真实意愿,喂养着别人孩子怎能会不想自己的孩子呢?无人之时奶妈处于嫉妒,也不会好好照顾自己喂养的孩子,甚至还会做出一些不利于孩子成长的举动。虽然可以通过体检排除奶妈患有肝炎、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如果奶妈在期间染上疾病,或者滥用抗生素类药物,都会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不得不说的是母乳不具备商品的特征,就不应该作为商品进行流通,尤其是母乳作为商品出售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更何况根据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人体母乳不能作为商品经营的批复》,人体母乳不是一般的食品资源,不能作为商品进行生产经营。《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七条亦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为此,对职业奶妈必须尽快叫停,决不能让那些无辜的孩子受到伤害,尤其是成年人哺乳更要喊打。作为执法部门不能墨守陈规,必须与时俱进!该如何解决孩子确需母乳的问题,其实并不难。我国完全可以借鉴献血的做法建立母乳库,把那些高产妈妈的乳汁捐赠出来,经过母乳库专业的检测、灭菌和冷冻,再转给那些需要的家庭。
  
  文/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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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方向

编辑: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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