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让法律制度为见义勇为保驾护航

来源:红网 作者:华雨 编辑:叶鹏 2013-08-04 00:19:10
时刻新闻
—分享—
  8月2日,辽宁人大通过《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条例删除了“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规定,称这一规定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相符。改为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方式进行见义勇为。(8月3日新华网)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如今中国的社会环境似乎却让这一美德无所适从。早在今年3月,原本让人们感动不已的“深圳最美女孩”却被爆出是一场事先策划的“商业演出”,“深圳最美女孩”的称号一下变得浅薄。8月2日,在黑龙江省桦南县又有一名17岁女孩送孕妇回家,结果遭遇其丈夫性侵,当事女孩因反抗被二人用被子蒙头窒息而遇害。8月3日,一张“清洁工中暑倒地,小女孩撑伞遮阳”的爱心照片却出现了逆转,被爆出是一场公益策划。
  
  由此看来,中国社会似乎充满着戾气,公众信任一次次地被透支,社会一次次被蒙上阴影。而辽宁人大却在这个时候通过了“删除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规定”的条例,似乎有点令人不解。但是不容置疑的是,见义勇为行为本身是应当被鼓励的,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了最基本的正能量的传播,每个人对身处险境中的人冷眼旁观、爱莫能助,那么生活在其中的人也必然是冷漠和没有安全感的,如果人们之间缺乏最基本的信任,那么生活成本和社会运转的成本都会大幅度地增加。
  
  见义勇为应当被鼓励有两个前提,一是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必须要以适度为原则,不能够造成对其自身的人身伤害,否则就是得不偿失;二是必须要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为见义勇为行为保驾护航。这两个前提都以法律为蓝本。
  
  据《大河报》2011年报道,河南省第九届见义勇为表彰大会上,2004年至2009年间涌现出来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共41名,其中21人在见义勇为中牺牲,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有8人。中国每年因见义勇为牺牲上百人,负伤2600多人,大量案例表明,见义勇为即便是对成年人而言,也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一旦未成年人受宣传鼓动,原本“力所不及”却见义勇为导致悲剧的可能就增加了。因此,教育部2007年要求未成年人首先要懂得保证自身安全,见义勇为、敢于斗争逐渐从学生守则中消失。这就说明了对于未成年人自身的保护比力所不能及的见义勇为行为而言更为重要。
  
  有法律界代表表示,对于见义勇为,目前国家在法律上没有标准规定,还属于道德范畴。如果老人倒地在多数人都不敢扶的情况下,有人扶了,就应该算见义勇为。而如果援助对象是熟人或朋友,不应以是否相识为前提,而需行为真的具有见义勇为的基本素质。由此可见,用法律制度来规范见义勇为行为迫在眉睫,让它尽早地脱离不确定的道德范畴势在必行。
  
  例如,依靠见义勇为而取得高考加分的诱惑激励着未成年人不顾自己。多数未成年人对救护行业并不了解,超出能力外的救助结果导致不仅救人不成,还搭上了自己的性命。而这种高考加分的鼓励政策却让更多学生为分数甘冒风险,与认可的本意相悖,各地不乏削减脑袋申报见义勇为的事例,路过报警的居然也算。如此一来,原本倡导的社会善行变成了赤裸裸的与金钱和名利相联系的谋取工具,社会心理很容易发生扭曲,各种利用公众爱心和信任的新闻策划也层出不穷。
  
  社会不应该对于身处危难之中的人冷眼相待,同时也不应该利用公众信任而过度策划和消费见义勇为行为,而让见义勇为规范的唯一途径便是法律通道,有法律制度为之保驾护航的见义勇为行为才是真正的社会正能量,才能增加社会信任度和透明度。
  
  文/华雨

来源:红网

作者:华雨

编辑:叶鹏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lj.rednet.cn/c/2013/08/04/3100737.htm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红辣椒评论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