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财政不足、警力不足的理由造成了广东、四川、陕西等省的“电子眼”常常外包。“电子眼”作为“电子警察”外包给私人公司其实等于赋予企业行政执法权,脱离了制度的约束,公权力将沦为牟取私利的工具。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无论以哪种形式外包给企业,都难以回避参与企业需要从中赚取利润的事实。外包企业投资首先是逐利,为获得丰厚回报,这些企业就希望车辆多闯红灯、多超速,甚至不惜设下圈套诱骗驾驶员钱财。如果投资者跟当地相关部门串通,调整调速器,很多人可能会“被超速”,从而带来负面社会影响。企业雇员保底加提成的测超速硬指标,承包商每年从罚款中获益数千万元,也就不难理解了。
“电子眼”外包不仅会严重损害公众的利益,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伤及到政府形象,影响执法的公正性。诚然,政府的财力有限,将一部分事务外包出去,交给管理效率更高的私营企业来做,是一种趋势,但改革不是将所有的东西都卖出去、包出去,政府部门落得一身轻松。“电子眼”外包,包走的是利益,更是公权力。随便外包行政执法权,是公权头脑发热之下的改革乱象,应该予以叫停。
首先,能收回的“电子眼”外包立即收回;不能收回的,则需要改变交通违法行为人缴纳罚款的分配方式,停止四六分成的比例式,采取每年固定金额。且交通违法事实的认定和违法数据处理工作,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人员负责。
其次,制定相关法规,人性化使用“电子眼”设备,不能把它作为创收工具。制定比如应当在交通信号或通行规定明确的道路上使用“电子眼”监控设备;固定测速点位置必须提前在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竖立告示牌,公开告知;如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等等细则。
最后,城市需要新添置“电子眼”设备时,坚决不得再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外包。可以采取修建高速公路向银行贷款的方式,以交通违法行为人缴纳罚款,还贷和给付利息。或者以“眼”养“眼”的方式,慢慢添置,不一定非要一步到位吧。
文/陈昊
来源:红网
作者:陈昊
编辑: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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