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不当停车,不仅不听劝阻还动起了老拳,致使他人下体受伤,该女子及其随后叫来的那两名男帮凶的行为令人惊愕:这是哪来的戾气,竟使他们敢于在光天化日之下殴打他人?所幸,目前警方已就此事介入调查,我们希望法律的威严能浇灭他们的嚣张气焰。但同时,该起事件的调查又不能止于打人者,如果遗忘了那辆“飘过”的警车,不对当事警员加以惩处,正义便不能算得到了最终的实现。
《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警察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遗憾的是,从陕西延安到安徽蚌埠,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警察的所作所为令人愤懑、齿寒。如果说,蚌埠警察不作为多少是因为歹徒过于凶残,延安警车“飘过”也可能的确是由于没看见,那么,兰州这辆警车的“视而不见”就无论如何也难以叫人原谅。
我们不知道,当时警车里坐的究竟是警察还是“另有其人”,警车来医院到底是办公事还是“公车私用”,但不管怎么说,如果该车能在那个时候停下来,里面的人能路见不平出来“吼两声”,就冲车身上的“公安”标示,估计打人者也会停下手来,至少是有所收敛。可惜啊可惜,尽管一旁的保安扯着嗓子大喊“有人打人”,警车还是选择“飘过”。可以说,对于保安的受伤,警车中人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最终查实车中人确为警察,那么其行为不仅违背了警察的职业道德,而且触犯了法律,根据《人民警察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有句口头禅:“有困难,找警察”,这话不仅是对警察所扮演的社会作用的一种通俗理解,也寄寓了民众的一份信任。然而,接连发生的警察“飘过”、不作为丑闻却令警察的公众形象受到重创。虽然你可以说这只是个别现象,但别忘了,“搞坏一锅粥”的往往是那“一粒老鼠屎”。如果不对这种现象加以及时制止,不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惩处,那么后果如何,可想而知。
基于此,我们有必要提醒兰州市有关部门,在调查并严惩打人者的同时,也别忘了那辆“飘过”的警车:为什么会出现在医院?是否涉嫌公车私用?为何当时没有下车阻止打人事件?如果兰州警方对此遮遮掩掩,甚至加以袒护,那么不仅是对受伤保安的“二次伤害”,自身形象也难免遭遇“二次减分”。
文/王垚烽
来源:红网
作者:王垚烽
编辑: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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