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流的兴起,微博已成为信息传递最迅猛最直接的方式之一,其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功能,几乎可与直播媲美。上海、深圳等地的法院为了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曾进行微博直播庭审过程。庭审直播只是公开审判一种特殊形式,是审判庭的自然延伸。
由于庭审直播对各方观点的传播,使得原来社会舆论中一边倒的“冤案”观点发生明显变化,理性客观的声音在上升。这说明庭审直播具有对舆论具有正面导向引导。然则也有也有负面报道偶尔煽风点火,在社会中引起了不良影响。究其原因,在于政府没有充分做到审判公开。面对汹涌的负面舆论,该如何应对?与其遮遮掩掩,不如彻底公开。公开才是消弭负面舆情的最佳途径。倘若政府能够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人民自然会少几分冲动,多几分理性,社会的谣言也会因无立足之地而丧失了滋生、存在的土壤。
正因为微博有受众面广泛的特征,因此对其直播以及事后传播应进行严格的限定。首先,对于不公开审理案件,在监督功能的角度上当事人可进行录音录像,但此类录音录像的用途被进行限制。而前述微博直播有与录音录像类似的功能,对其限定比录音录像应更为严格,即对于不公开审理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以微博形式传播,包括庭审直播与庭后传播。因为录音录像可作为个人保留不对外公开,但微博显著特征便是具有公开性与广泛性,这显然与案件的机密性和隐私性相冲突,因此应禁止以微博形式传播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次,对于不愿意面对社会公众的证人,微博传播过程中不应透露其个人信息。如果公开证人个人信息,将对证人的日常生活带来困扰与麻烦。
公开审判制度作为贯彻司法公开公正的指导原则,其保障公民权益的权能是最为基本的,而法庭规则所展示的司法威严性亦是必须被维护的。当两者在追求与实现各自价值时,权益被限制,其冲突不可避免,协调与磨合是司法进程中不断探寻的手段。当两者无法相契合时,彰显公民权益的公开审判制度应为本位。正如美国学者理查·马屈所说:“民意法庭是封闭的,而真正的法庭是开放的”。
文/郭晓冉
来源:红网
作者:郭晓冉
编辑: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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