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公民“对薄公堂”,这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更是有违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初衷。众所周知,政府信息公开,既是一种公共服务,也是一种法律义务。2008年我国就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年多来,尽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推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公布的信息并没有主动公布,当一些人提出申请要求公布时,也往往“遇冷”或者“碰壁”,而每一次申请被拒的背后,都是一次政府部门公信力的流失,更是一次政府部门公共形象的毁损。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遇阻的“杀伤力”不言而喻。要想让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解决公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可以说,正面的申请信息公开是大道,如果这个大道走不通,常关闭,人们就会走小道。而小道往往是无序的、出其不意的、猜测质疑的,其给政府部门所带来的震荡和冲击要远大于大道,进而产生的负面影响更是难以估量。
从目前情况看,申请公开是一个短板,“保密需要”、繁琐程序等成了一些地方面对公众信息需求的挡箭牌,政府信息公开对申请人资格有限制,只能就生产、生活、科研等方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在程序上要求申请者必须到现场确认。可以说,申请门槛的限制、申请程序的繁琐、时间成本的消耗,都是申请过程中的一道道“肠梗阻”。
由此可见,政府信息公开也需要整治“肠梗阻”,也需要在制度、程序、服务上进行“软件升级”,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各种便利服务。要积极向公众提供获取政府信息的向导服务,在政务服务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等公众场所设立政府信息查询站点,开发专门软件,推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网上服务。同时,简化办事程序,在法规允许范围内重新审核工作流程,结合实际再造办事运行方式,弱化串联,增设并联模式,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为公民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
除了做好便民服务外,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还要完善受理机制,规范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要建立内部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合理设置工作程序,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该公开的事项都能够公开,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引入移送申请制度,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应当将申请移送至有公开该政府信息义务的行政机关,并搞好部门间的程序衔接,为申请人提供信息公开的“全程引导”。
对执政为民的各级干部来说,信息从来都不是冷冰冰的文字和数据,而是实现政府与民众良性互动的桥梁。我们要建设“服务政府”、“阳光政府”,就必须尊重和善待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为民众做好信息的公开服务,用高质量、高效率的信息公开来适应、满足公众的需求,让“民主的血液”在政府与民众之间自由流动。
文/吴海霞
来源:红网
作者:吴海霞
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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