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长远的眼光来审视此番教育部划定的九条师德红线,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恐怕非第5条(体罚学生)莫属了。因为长期以来,对于“教育到底需不需要惩戒”这个问题,一直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而在这场旷日持久的论战中,有一种声音始终没有被汹涌的反对浪涛所淹没,相反,它却得到了不少中小学教师的支持,那就是: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
在一项面向某地400多名中小学教师的问卷调查中,面对“您赞成对违规学生实施惩戒吗”这个问题,选择“赞成”的教师占98.7%,选择“不赞成”的教师占0.5%,选择“说不清”的教师占0.8%;面对“您认为教师有惩戒权吗”这个问题,选择“有”的教师占95%,选择“没有”的教师占3%,选择“说不清”的教师占2%;而在面对“学生违规时,您会实施惩戒吗”这个问题时,选择“会”的教师却只占26.9%,选择“不会”的教师却高达51%,选择“视情况而定”的教师则占22.1%。
认真分析这三组数据,我们不难发现,在我们当前的教育中,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地位:多数老师都认为对违规学生施以恰当的惩戒是必要而且有效的,并且自己也拥有这样的权利,但实际上,在日常的教育教学行为中,教师又大都不敢行使这种权利。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因为截至目前,在“适当的惩戒”和“体罚”的界定方面,相关部门还没有出台一个明确的细则。此种情况下,教师认为“必要而且恰当的惩戒”,很可能就会被家长和学生视为“体罚”,从而导致师生矛盾甚至家校矛盾的产生。
实际上,关于“教师有没有教育惩戒权”的问题,早在2008年,教育部官员就已经明确表过态: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批评和表扬同样重要,一味不负责任的表扬会让学生看不到自己的瑕疵。而在官方表态之前的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河北省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就已经发出过这样的呼吁:由于片面强调赏识、尊重、以人为本的教育,导致了社会、学校、家庭对孩子形成一种畸形的保护,作为教育的艺术,教育惩戒更是一种博大的爱。
抛开“教不严,师之惰”、“严师出高徒”等古训不说,就是放眼当今世界,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的例子也不鲜见: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的教师,都拥有一定的教育惩戒权;有些国家甚至明文规定,学校可以设立专门的“惩戒室”,由专人负责对不守规矩的学生实施惩戒。反观我们当前的教育,曾经作为教育手段之一的惩戒却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窘境,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莫大的遗憾。
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就教育惩戒权出台专门的细则,明确地将“惩戒”与“体罚”予以区分,以免将来发生教师和家长为“到底是惩戒还是体罚”而纠缠不清的事情。
文/徐生坛
来源:红网
作者:徐生坛
编辑: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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