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二字,既包含权利,也对应义务。具体到过马路一事上,行人享有路权,也有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的义务,所谓权责对应。因此,对扰乱交通秩序者进行相应处罚,并无不妥。而且,相较于罚款等经济处罚,“站岗”处罚的方式,也更为柔性。
若从结果论观之,“实行一周以来,违规行人较此前下降五成”,的确效果卓然。只不过,一项政策好与坏、得当与否,显然又不能仅从纯粹实用主义角度来看,其间需要考量的变量,还有很多。
比如,程序上是否得当,执法过程中如何保证公平性,以及实际技术操作中如何做到对不同复杂情况的准确拿捏等等。通盘考虑这些变量,或可发现所谓“文明接力”,也未必那么清爽。
首先,从法理上讲,公权力“法无授权既禁止”,《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四种惩罚,而这其中并未涉及“罚站”,因而,对闯红灯行为处以“文明接力”的处罚,是行政越权行为,有违法律精神。
何况,道交法明确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是“交通警察”,而非城管部门与市容监督员。城管没有执法权,故而,从法律逻辑来看,城管部门规定的“文明接力”也就无的放矢了。“罚站”执法看似文明,程序上却未免暴力了点。
“文明接力”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要面临诸多技术细节的考验。新闻中提及,颜先生闯红灯过马路被抓到,在此“值班”仅十分钟才抓到下个行人。十分钟,不算长,但如果一直抓不到下个违法行人,要等一个小时甚至更长呢?能不能保证“值班”人员一直耐心“值班”而不逃脱?甚至,若遇“中国式过马路”的情况,行人集体闯红灯,那又该如何处罚?集体“值班”还是轮流“值班”?这些都是棘手的问题。
再者说,行人闯红灯,固然不对,需接受惩罚,但另一方面,公共治理显然也不是仅靠公民自觉就能求仁得仁的。行人频繁闯红灯,未必全在于个体素质问题,也或因公共交通设施设计不合理、供应不充足而捉襟见肘。
有研究曾指出,“北京的人行横道数仅是东京的4.8%;人行天桥是东京的3.6%;地下人行过街道是东京的5%”。北京如此,汉口人行道的数量也差可想象。所以,城市管理者而言,应对行人闯红灯问题,不妨也从自身公共服务责任上反躬自省。这或许比靠线性处罚更务实。
对行人闯红灯处以“文明接力”的处罚,不仅在程序上存在问题,在具体实操中也将面临诸多变数,若不经缜密筹划与细细考量,很有可能就做成一锅夹生饭,食之无味,弃之可惜。这显然是城市治理者需要思考的难题。
文/江中立
来源:红网
作者:江中立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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