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曾经有一个形象的说法叫“大城管”。实事求是地说,“大城管”尽管在理论探索上还处于碎片状态,但在城市管理的实践中,却发挥了某些难以否定的积极作用。有人认为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被彻底“革命”,是重新回到了行政职能部门又审批又管理又执法,运动员和裁判员都是自己的“原点”,不能说没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应该看到,“大城管”的思维方向,其实就是政府包揽一切,政府无所不能。这和现代行政理论所倡导的“有限政府”、“小政府、大社会”理念格格不入。在中央政府一次又一次减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倘若继续坚持“大城管”思路,继续实行强势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格局,是不符合现代行政理论和社会管理改革方向的。
我们不能将“大城管”思维及其实践中的某些优势和成功,比如高效率,作为它的存在理由。如果行政执法的高效率是以加强政府集权,“连动物园里的动物都归综合执法局管”这样的代价换来的,那么它的进步意义何在呢?难道城市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高效率,或者说,城市的存在价值就是为了被高效率地管理,而不是为了让人们生活得更自由一些?
一些地方政府的官员之所以热衷于“大城管”,并不是真正看出了城市综合执法的某些正面作用,而是为了赶时髦,见别人这样干,就东施效颦地步其后尘。更有网友一阵见血地指出:谁审批谁负责才是“物归原主”,职能归位。一些地方打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名义,集中行政执法权,成立执法局,其实就是为了搞经费,搞职务,搞编制。
还需要阐明的是:“大城管”思维的破产前奏虽已响起,但是并不等于可以对分散执法所产生的某些弊端视而不见。不管机构如何变换,职能如何转移,该管的事情,还得有人来管理。绝不能因为综合执法局的牌子被摘掉,就可以放任城市秩序的自流。
文/娄献忠
来源:红网
作者:娄献忠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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