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惩恶扬善,不仅是体现在司法程序中的法律精神,而且是融入于社会生活中的公序良俗。而后者往往是某些法律漏洞的“补丁”。比如,对于交通事故中的“碰瓷”,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缺乏现场证据或驾驶员耗不起维权成本而让“碰瓷”者得逞。那么,对于这起有图有真相的“碰瓷”事件,舆论大可不必先在驾驶员身上找责任。因为,吃“碰瓷”这碗饭的人,比谁都明白其中的“责任”,否则,他们靠什么要挟讹诈驾驶员?
然而,在“碰瓷”者难得一次的“生产事故”中,本应让坊间“恶有恶报”的谴责之声宣泄一番,或可警示以后的“碰瓷”者。但是,相关报道却津津乐道于判别驾驶员的责任。甚至干脆以“专家称碰瓷男遭碾压事件女司机或构成故意伤害”为标题,给好不容易看到了一场“碰瓷”好戏的人们,浇了一盆冷水。
既然法律在面对这种“碰瓷”案例时,更多的表现出缺乏证据的无奈,那么,对这种大家都心知肚明的案例,何必先夯实驾驶员的责任?再说,依据现行交通法规,对因“碰瓷“造成的交通事故存在的对驾驶员不利的法律依据,何尝不是法律的漏洞?急于落实驾驶员的责任,难道还担心一旦引起诉讼,那些本来就是钻法律空子的“碰瓷”者,找不到狡辩的理由?
现实中,当善与恶发生对峙,多一条对无辜者不利的因素,就是变相对恶的帮衬。在舆论(而不是法庭)上,应该尽可能地在道德(而非法律)层面惩恶扬善。特别像“碰瓷”这种恶劣行径,有时法律也可能对其无可奈何。那么,为何不让舆论谴责更猛烈一些?而所谓的“女司机二次碾轧,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让法官来说也不迟。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明明知道“碰瓷男倒下的同时,女司机目光向右侧,是男子的反方向,也是女司机的观察盲区;男子倒下时与车辆并无接触,致使女司机没有察觉”,为何还要做“如果在这次事故中,女司机发现碰瓷男而又故意碾轧过去的话,便构成故意伤害”的假设?难道不知道“发现”和“不发现”,又是一个无法自证又很难旁证的细节?这种舆论导向,不管有意无意,都不利于无辜的驾驶员,也让“碰瓷”者在今后的“生意”中,多了一种经验。至于“二次碾轧”,在确定驾驶员没有发现“碰瓷”者的前提下,在车水马龙中,车辆出现异常,处理失当是难以避免的。人在着急时,牙齿还咬到舌头呢。
笔者这样说当然也是带有情绪化的。但是,出现这样的“碰瓷男”,本来就是社会的悲哀,而这种恶性敲诈能作为非法获利的手段,也是法律的悲哀。那么,在对“碰瓷”这颗社会毒瘤,相关法律还显得滞后的时候,就让公众谴责之声更猛烈些吧。此时此刻,少一点“专家称”,人们不会以为我们的社会缺少“姿势分子”。
文/知风
来源:红网
作者:知风
编辑:夏熊飞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