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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用过”透明才是真的好

来源:红网 作者:李振忠 编辑:刘艳秋 2014-08-26 0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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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等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8月25日新华社)
  
  “用过才说好”,这仍然是一句广告词。然而,果真明星用过了又能证明什么?至少某些商品尤其是药品只适合于某些个体,而另一些个体有时会产生副作用甚至发生病变,那么,“用过了才说好”,未必是科学的态度,当然也就并非科学的广告。而科学的广告,真相的广告才是真的好。因此说,明星说好,未必一定就好,一切应当遵从市场规律商业道德科学规律,否则,消费者仍然是一头雾水。不仅不知道好在哪里,坏在哪里,甚至仍然会被误导进入消费陷阱中不能自拔。
  
  “明星用过”,谁来监管?明星用过,当然是一道广告商业道德的底线,如果连这条底线也没有了,那只能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欺骗。然而,底线之上,还要讲究真实性,法律性,而无人监管的“明星用过”,当然就毫无真实性可言。
  
  明星用过,监管要靠系统性制度。必须建立一套贴近验证体系,明星用过,那就用一个具体的疗程试试。如果要验证真正的疗效,那就不妨看看他或者她在服用了必需的疗程之后的医学科学检验效果,只有如此,才敢于说“用过才说好”。否则,只当众吃一粒,也算是“用过”,也算是明星“检验”了,这样的结果可信吗?就好比转基因试吃,吃一颗转基因玉米绝不能说明任何问题,而只有尊重科学规律,试吃了科学规律规定的时间段之后才能说明问题。那么,明星试吃试用试穿,就一定要有监管者与监管体系。
  
  “明星用过”,全程有必要透明。明星要代言,可以,明星要证明什么,也没有问题,明星要吹什么,也是他的自由。但“明星用过”,程序能否透明?过程能否透明?效果能否透明?当这一切都透明了,才有说服力与证明效果。那么,这样的透明体系建立起来了吗?“明星用过”的透明制度,明星们会接受吗?
  
  “明星用过”,充其量只是一种商品广告可信度的次要条件,而真正的商品质量还要靠严格的法律与检验检测科学结果来作保障。而打击虚假广告,矛头所指应当指向不法广告商,明星只是其使用的代言工具。
  
  文/李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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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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