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为什么能被物业公司占用?可能的解释是三个,一是产权界定不清,没有法律法规明确产权归属;二是产权界定清晰,但是业主并不知道界定产业的法律法规;三是产权界定清晰,业主也明确知道产权归属,但是业主并没有动力争取收益,主动放弃了对收益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六章第70条和第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所有权是收益权的基础。既然“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那么由这些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所产生的收益也是应该归业主所有。显然,小区公共收益的产权界定是清晰的,那就是业主拥有对公共收益的所有权。所以第一个解释不成立。
第二个解释有一定道理。在我们的周围的确有很多人不知道小区公共收益的产权归属。最明显的就是对电梯里的广告收入,很多人乘坐电梯时看到广告,不但没有收益被剥夺的感觉,反而会赞叹物业公司会开动脑筋挣钱。有一些人倒是在脑际中闪过公共收益的产权归属问题,但仅限于闪过。如果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很少有人去深究这个问题的答案。正是很多业主不知道公共收益的产权界定,才给了物业公司占有公共收益的机会。
如果把业主不了解产权界定的法律条文作为物业公司占有公共收益的原因,还是有些牵强。其一是小区内业主众多,不至于连一个业主都不知道公共收益的归属权。其二是了解到这个法律条文几乎不费任何成本,只需用几分钟在网上搜索一下就能完全清楚。所以,归根结底是业主没有动力争取收益。为什么?因为公共收益是共有的,分摊到每个业主身上少之又少。而业主一旦行动为自己争取收益,不但要付出成本抵消其所分摊的公共收益,最终实际获得收益寥寥无几,而且为此与物业公司“结下梁子”。此外,个别业主争取收益的过程有很强的外部性,其他不行动的业主能搭行动的业主的“便车”,坐享其成。基于这样的考量,除非一些业主和物业公司有直接而剧烈的利益冲突,否则不会有业主主动出头争取公共收益。群体博弈的结果是业主选择不行动,搭便车。
要彻底改变小区公共收益被物业公司占有的情况,还有从改变业主争取公共收益的成本与收益做起,这需要一个良好的制度设计。对于积极行动的业主,既要保证他们能获得本该属于自己的收益,也应该对他们的行动给予物质上的鼓励。对于“搭便车”者,不能让他们坐享其成,要尽可能提高其获取公共收益的成本,让其彻底明白“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的道理。
文/乔瑞庆
来源:红网
作者:乔瑞庆
编辑:刘艳秋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