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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任法院院长的困局与破局

来源:红网 作者:张立 编辑:刘艳秋 2014-09-25 0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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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22日发布了一则“浙江拟提拔任用省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信息。名单中共有8人,其中一人是现任平阳县委书记王中毅,拟提名为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对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方庄人民法庭微博“方庄法庭”转发并提出了“中级法院院长是否需要法院工作背景”等问题。(9月24日人民网)
  
  县委书记拟任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消息甫一出炉,引起众多网民关注,特别是法律专业人士的质疑。反映出当前我国法律从业者当中,专业人才依然短缺的尴尬局面,如果有数量充足的法律专业人才,何必从只具备行政经验而无法律知识和实践的官员中选拔呢?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有不少非法律专业的人员在法院检察院任职,其中,不乏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这样的重要职位由部队相当职级的军人转业后担任,也有其他人员非法律人员从事法律工作。外行指导内行现象比较突出。虽然这些外行人员通过努力,也能够逐渐运用法律,但对法律理解偏差问题仍然存在,制约了法院依法办案的进程,甚至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
  
  造成县委书记拟任职法院院长的局面,大概有两种原因:其一,法律人才的短缺不容忽视。虽然,近年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法律专业人才补充到法院检察院等系统中来,但人才短缺的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又存在着法院、检察院等法律工作者辞职的现象,进一步加剧了法院人才的缺口。
  
  其二,有人事主管部门任命制的局限。在他们眼里,只有“革命是块砖,哪里需要哪里搬”的主观认知,而缺少“没有金钢钻少揽瓷器活”的职业认知。这或许是人事任命的一个弊病。
  
  两种原因的混合复加,使得县委书记入职法院院长,就成了一种亟待破解的困局。
  
  虽然,法院院长同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但其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案件审判,是“术业有专攻”的。一般情况下,法院院长是该法院审判委员会的重要成员,在疑难案件中,法院院长往往应提出意见以供参考。没有法律知识,很难发挥其在审判委员会中的职能。另据现在的司法实践来看,院长审案正在成为一种趋势,非法律人士担纲法院院长重要职务,也与这样的时代需求相背离。
  
  长远来看,继续培养法律专业人才进入到法院等系统,是客观和现实的需要,任重而道远。而具体到县委书记任职法院院长一事上,相关人事部门能否把眼光着眼于法院系统中,从既具备行政能力又具有法律素养的人才中选拔出院长,以“拨偏返正”呢?毕竟,法棰一落,轻者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重则涉及当事人的生命权,以及当地法律生态的构建,任命毫无法律知识的县委书记为中级法院院长,还是慎重为好。
  
  文/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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