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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办法》还不够,关键还要法办

来源:红网 作者:张卫斌 编辑:夏熊飞 2014-10-01 0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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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3日,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的标准和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规范。据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介绍,《办法》坚持了《规定》以指导性为主,指令性为辅的原则,既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9月30日中国新闻出版网)
  
  据介绍,所谓指导性就是非强制性的,“能够约定的都依照合同约定”,强调合同优先的原则。《办法》规定的版税率、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标准以及报刊刊载未发表作品的付酬标准,都是在著作权人和使用者未明确约定付酬标准的前提下适用的。
  
  所谓指令性,就是带有强制性的,一是报刊转载、摘编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付酬必须适用《办法》规定的标准;二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该适用《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
  
  早在1999年,国家版权局就制定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但实际生活中,著作权人的基本权益屡屡受到侵犯。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媒体版权意识普遍淡漠。近年来,本人被媒体转载的时评数以千计,仅有贵州《遵义杂志》一家媒体编辑辗转找到本人的电话,跟我索要邮址,以便邮寄样刊和稿酬。其余媒体,无论大小,没有一家主动邮寄样刊,更不要奢谈什么稿酬。不少媒体转载本人作品干脆将署名抹去。湖北某地市报多次转载本人作品,从不署名,笔者去电质问,答复说:我们是从网络转载,没有署名必要,也无法证实作者究竟是谁。
  
  二是稿酬严重偏低。旧版的稿酬支付办法已经使用了15年。15年来,无论是居民收入水平,还是物价指数都成倍上涨,媒体使用文字作品的付酬标准却原地踏步。即便如此,还是有短斤少两现象。广西梧州两家媒体先后匿名或实名转载本人多篇时评,笔者通过广西版权局维权,两家媒体分别汇来8元和10元稿酬,令人啼笑皆非。
  
  三是维权艰难。侵权现象屡禁不止,与维权成本较大有着直接关系。笔者已经习惯了自己的作品被一些媒体无偿转载,不能忍受的是被一些“文抄公”抄袭。为此,也试图进行维权,但一些媒体根本不予配合,以种种理由拒绝告知抄袭者单位和联系方式,这使得一些文抄公十分张狂。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出台,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有了《办法》还不够,关键在于依法办事。新《办法》坚持《规定》以指导性为主,指令性为辅的原则,但其底线还是带有强制性的。
  
  比如,报刊转载、摘编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付酬就是强制性的。目前,不仅以转载为主的文摘类报刊众多,很多报刊都有文摘报,有几家是依法付费的?老《办法》也规定:“报刊转载、摘编作品1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可是,这么多年来,本人被转载作品数以千计,可是“代转”的一毛钱都没见到啊。有此背景,新《办法》规定的“自报刊出版2个月内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将报酬、邮资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为收转”能够落到实处吗?如果各级版权部门紧紧满足于下发文件,新《办法》恐怕不会比老《办法》好到哪里去。
  
  文/张卫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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