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曾在如皋市石庄镇城管中队任职的张豪爆料称,去年4月,他曾参与过当地一次救火行动,当时与3名同事一起救出了一对老夫妻。然而,在那之后,参与救人的3名同事都因这一见义勇为行为获得了荣誉,而张豪的名字却被另一名同事顶替了,原因是张豪之前的表现不好。(11月11日《现代快报》)
从当事人的角度讲,明明是浴火救人了,同去的其他同事都获得了见义勇为的荣誉,唯独落下了自己,而且更有被顶替的嫌疑,想不通也是必然的。根据双方的说法来看,当事人张豪确实去救人了,而根据当地城管部门的说法,因为张豪平时表现不好,所以撤销了他的评选资格。现在的问题便集中在这两个方面:一是往日的表现不好,能不能成为撤销张豪获得荣誉的理由?二是另外的一名同事是否涉嫌顶替?从目前来看,双方都是各执一词,似有陷入打口水仗的架势。当事人张豪应不应该获得见义勇为的荣誉,城管方面的做法是否有失偏颇,关键还是要以事实来说话。
当地城管方面认为应该撤销张豪见义勇为的荣誉,是以当地的《关于开展南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候选人评选的通知》为依据,在通知中,确实写着“一贯遵纪守法的见义勇为人员”,再对照张豪平时的表现来看,确实难当一贯遵纪守法的要求,但是,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是见义勇为行为之一。如果按照这个条例内容,张豪又显然属于见义勇为之列,那么现在一个需要厘清的事实是,究竟应该以谁为准?一个是地方性的通知,一个是省级条例,从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溯及力和权威性来看,无疑应该以省级条例为准。换言之,从律法的范畴来看,张豪获得荣誉是合法的。
再者说,如果因为一个人过去有着不好的表现,就完全切断得到社会褒奖的机会,这本身也是不合理的,都说浪子回头金不换,一个曾经表现不好者,有了积极向好的行为,更应该值得肯定和鼓励,这也应该是荣誉设置的初衷,这是一个符合常理的事实。于此而言,张豪获得荣誉也应该是合理的。
从整个事情来看,另外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是否有顶替行为的存在。根据张豪本人的描述,当时是四个人前去救人的,如果说当事人的说法不足以采信,从后来当地的媒体报道中,也明确写着张豪是四个人之一,那么当时周伟光是否在这四人之中呢?为什么在后来的申报材料中,却写明有十一人参与了救火?如果是四个人参与了救人并因此获得荣誉,那么只需要查明当时的四人到底是谁即可,如果是从十一个救火者中选出最突出的四个人,那就应该有足够的证据支撑。没有清晰的事实,任何的自说自话,都是苍白无力的。相反,对当地城管部门而言,这样很可能因此落下暗箱操作的口实,引发民意的联想,在舆论上陷入被动的态势。
张豪到底能不能获得见义勇为的荣誉,不应再陷入各方的各执一词的状态,相关部门应该根据相关的制度规定,根据事实真相,给出一个合法、合理的论断。当然,张豪本人也可以根据有证据的事实,向相关方面提出个人的申诉,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文/周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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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周俊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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