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涉嫌什么罪名你们难道不清楚吗?”2014年11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负责人这样回复念斌的姐姐念建兰。此前,念斌曾两次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办理护照遭拒,出入境管理部门回应称,平潭县公安局已于9月份对他重新立案侦查。(11月25日澎湃新闻网)
11月14日念斌办护照发现自己还是“犯罪嫌疑人”时,就有不少声音指出,在福建省高院明确念斌无罪的情况下,出入境管理部门“信息更新滞后”不应该也不可能,唯一的理由就是,公安部门依然没有撤销他的罪名。事实上,念斌被判无罪后,一直就有声音否定这是一个冤案,刻意强调念斌是“因为证据不足”才被释放的。果不其然,8月份被判无罪,平潭县公安局9月份再次立案,我们不禁疑问,短短一个月之内平潭县是如何发现了8年都没有发现的铁证呢?
更重要的是,8月22日福建省高院宣判念斌无罪时,关键的理由就是,念斌案存在警方伪造证据的事实,讯问视频都涉嫌剪接。法律专家吴宏耀指出,在当前情况下,念斌案可以判定为冤案。
在既定冤案的情况下,平潭县警方没有公布充分证据就再次立案,限制公民念斌,是公权力对公民的恶意侵犯。
在念斌再次成为“嫌疑人”后,舆论引用英美法系中“禁止双重危险”的刑事诉讼机制,这一机制在大陆法系中称为“一事不再理”原则。但必须注意的是,目前这一被世界立法普遍接受的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被刑事诉讼所排斥,这也是报道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对无罪释放人员重新立案侦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要有新的证据”的原因。
也就是说,从目前我国法律来看,只要平潭县公安局有一丁点新“证据”,就可以立案,就可以定念斌为“犯罪嫌疑人”,就可以限制念斌出境……公权力就可以肆意地侵害公民。
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个人显得尤其弱小,公权力不应当允许重复地就某个行为对个人加以定罪,这样将使其处于尴尬和痛苦之中,并强迫他生活在生命和安全持续的焦虑之中,同时,增加了使无罪的人被定罪的可能性。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排斥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增加了公权力作恶的可能性。
就念斌再度成为“嫌疑人”这一事件来说,法律的漏洞是一方面,但更应该注意的是,司法人员对法律的恶意解读。事实上,虽然我国在刑事诉讼中没有确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无罪推定原则、保护当事人人权原则;而且司法解释也明确,对于已经宣告无罪的案件,除非有“新的事实、证据”,否则不接受重新起诉。
念斌被判无罪,在平潭县公安局尚未进行冤案纠错,尚未对相关负责人展开调查,念斌尚未开始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况下,就再次被戴上“犯罪嫌疑人”的帽子,到底是触动了当权者的利益还是真有8年苦苦不见,如今“蓦然回首,却在灯火阑珊处”的证据,我们拭目以待。
文/梁云风
来源:红网
作者:梁云风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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