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河南长葛陈先生在平顶山交警队支队处理肇事面包车被扣押相关事件时,因为扣押车辆停车费由谁缴纳问题,引发一交警支队工作人员“国家法律就是放屁”的言论。事发后,平顶山交警支队介入调查,证实发表上述言论的“交警队法制室人员”确为平顶山交警支队工作人员,不过不属于授衔人民警察(历史遗留问题,相当于合同工),亦非国家公务员,该工作人员已于27日被停职。(11月29日澎湃新闻网)
无疑,“国家法律就是放屁”,这样的话出于法制科干警之口,令人惊愕。尽管,藐视国家法律的“交警队法制室人员”不属于授衔人民警察(历史遗留问题,相当于合同工)。但俗话说,“在其位就要谋其政”,既然在负责执法监督、法制宣传的法制室工作,就要尊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显然,将国家法视为放屁,理应受到停职处罚。
但问题是,该“合同工”被停职,事情就可到此为止么?国家法律就会受到应有的尊重和敬畏么?显然,没那么简单。试想,让一名没有警衔,蔑视法律的合同工,在负责执法监督、法制宣传的法治室工作,何尝不是对法律最大的讽刺?更该注意的问题是,“国家法律就是放屁”只是本案的一个插曲。对于陈先生被收取3800元停车费,办案交警以“有国家法(行政强制法),也有地方法”搪塞。这些其实都是变相的在说“国家法律就是放屁”。
事实上,公然说“国家法律就是放屁”的干警,可能只是一时口无遮盖。而暗地里将“国家法律当成放屁”的干警,却在实打实的僭越法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可实施2年多时间,依然没被执行,更让人气愤!因此,暗地里将“国家法律当成放屁”的干警,更可怕,更应受到处罚。
目前,平顶山交警部门已表态,从2014年11月27日起,事故、违法暂扣车辆的停车、拖车费用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向实施救援单位、第三方停车场进行缴纳,不再由当事人承担。有关部门知错能改的态度值得点赞。但这也在一个侧面说明,行政强制法在执行中遭遇执行难,绝不是个体性错误。而是,相关部门缺位、不作为,造成的系统性错误。可见,“国家法律就是放屁”不能用处罚涉事民警挡枪,相关部门更自己该照一下法律的镜子。
“徒法无以自行”,在好的法律也必须要有人推行。在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成为主旋律的当下,执法机关更该做尊法、守法、依法行政的典型。从这个角度看,“国家法律是放屁”暴漏出的有法不依、权大于法的问题,更值得警醒。而怎样处理、以什么态度处理这个问题,也是考验相关部门法治观念的试金石。
文/薛家明
来源:红网
作者:薛家明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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