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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行贿不予认定”还有诸多问题待解

来源:红网 作者:姚明胜 编辑:夏熊飞 2014-12-02 0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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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因受贿等罪名,于今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月14日,眉山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记者调查发现,此案中,眉山当地6名公安系统官员向司法机关承认,曾向王志刚行贿,并签字画押。法院判决最终不予认定。(12月1日《京华时报》)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以及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判决最终不予认定眉山当地6名公安系统官员向司法机关承认的曾向王志刚行贿的证据,“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只有确定是“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的,才能“予以排除”。
  
  显然,一审判决以“这6人承认的行贿事实证据不足”,最终不予认定6人的行贿事实,还有诸多问题待解。
  
  其一,是不是非法证据?这6名公安官员承认行贿,且已经签字按手印,相关证词已进了案卷,当属于检控证据。而检控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侦查取得的,经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后确认合法有效。也就说,如果一审判决中排除检控证据,证明检方在收集证明中采取了非法手段,或者对公安机关的证据,在审查中存在疏忽。
  
  其二,是不是证据不足?根据相关规定,即使法院认为“这6人承认的行贿事实证据不足”,也不代表6名公安官员就没有行贿的事实。也就是说,这些未被认定的行贿证据,目前属于有待于进一步查证或排除。或者说,法院认为“这6人承认的行贿事实证据不足”还需要原办案机关继续去进行查证。
  
  所以说,在没有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或在没有进行进一步查证的情况下,法庭就排除6人的行贿证据,显然,判决中存在瑕疵,也很难令人信服。也就是说,最终不予认定6人行贿,还有许多“责任”要追究。
  
  如果是非法证据,就要追究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是诬告,就要追究6名公安系统官员的诬告罪;如果原办案机关在继续查证中,认为6人行贿是事实,在追加王志刚的罪刑和追究6人的行贿罪的同时,还要追究法官失职责任。
  
  也就是说,贪官已服刑,并不表示“案情已了”。还可以说,最终不予认定6人行贿,必然有错的一方,必有一方要为此担责。否则,“糊涂案”的不了了之,最终失去的是法律的尊严。尤其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竟然还能出现如此的“笑话”,是不应该的,更是大家都不想看到的。
  
  文/姚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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