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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鬼另类判决,法律也可柔情似水

来源:红网 作者:桂全宝 编辑:夏熊飞 2014-12-04 00: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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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市沭阳县男子孙诚(化名)酒后经常对妻女实施家暴。今年7月份孙某酒后滋事,被沭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对此,经沭阳县检察院建议,法院作出江苏省首例“禁酒令”,要求孙诚在今后的五年内滴酒不沾,一旦饮酒,缓刑就将变成立即执行的实刑。(12月3日《现代快报》)
  
  常言道,法律无情人有情。在法律面前,无论是王侯将相,还是百姓黎庶,都遵守同样标准和尺度,正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然而,法律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调节规范,告诉人们哪些可以做,哪些绝对不可以做。
  
  正因为如此,所以在冷冰冰的法律面前,也往往有温情脉脉的法律条款。比如《婚姻法》里面规定了法官在办案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照顾老人,妇女和小孩,《刑法》里面规定了未满18岁者以及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等。除了法律条款有人情味儿以外,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许多法院也从人性原则和人道主义出发,做出了人情化判决。
  
  本案中,孙诚酒后失德,经常殴打妻女,且有纵火烧死妻子的言论、动机和行为,最后因妻子逃脱而犯罪未遂。按照《刑罚》有关条款,孙诚理应受到法律制裁,以免继续危害他人性命和财产安全。然而由于酒醒之后,孙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同时获得了妻女谅解。如果继续对孙诚判处“实刑”,势必暂时破坏其家庭结构,让孤儿寡女在家里相依为命、辛苦操劳。如此一来必将对孙诚妻女的生活质量造成极大影响。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沭阳法院才做出了“另类判决”:判处孙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五年之内如果出现饮酒行为,缓刑改为实刑立即执行。
  
  可以说,法院的这次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对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又展示了法律的另一面:温情脉脉,柔情似水。虽然孙诚身上没有有形的“绳索”,但却无处不有一根无形的“绳索”,这根绳索足以对他形成震慑,一旦违背法律约定,他将手戴镣铐,身陷囹圄。
  
  实际上,刚性法律柔情执行也是现代社会的进步。近年来,类似的柔情执法并不鲜见:有的监狱施行情亲开放日允许犯罪分子亲属定期探监甚至与配偶同居,过夫妻生活;有些判决对于情节并不严重的犯罪分子允许监外执行,甚至到社区矫正;还有的就像孙诚一样,缓期执行,用法律契约进行约束,一但违背契约,立即进监服刑。
  
  法治社会期待人人知法、懂法、守法,法治社会也允许刚性法律柔性执行。随着民主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发展,法律的人性化方面也将越来越显现。我们相信,未来会有更多过失犯罪、情节不重、危害不大的犯罪分子适用“另类判决”。
  
  文/桂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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