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22日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作进一步细化,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12月22日人民网)
税收法定在法治国家是个基本的常识。于现代法治社会而言,税收和政府向纳税人提供的公共服务,具有对价关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了确保这一对价关系的落实,征税必须由民意代表立法来决定,所谓“无代表不纳税”,有代表是基础,代表同意纳税才可以征税。
回溯历史,因为改革开放的需要,1980年代,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政府法律上的征税权由此获得。这些年来,政府征税权一再扩张,财税增长比GDP增速、公众收入增长都要快,这引发了很多质疑和讨论。此后,全国人大对征税授权进行了严格规范。譬如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明确规定涉及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对其中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目的和范围;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不少法律人士认为,《立法法》的出台,意味着税收立法权实际上已收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道理虽如此,新法代替旧法,只是按照当初《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是可以授权立法。另外,政府征税权的扩张也形成了部门利益,相关部门不愿意放弃开征税赋的权力。于是,税收法定的问题还是留下了一个尾巴,待解决。但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化,法治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建设现代财税国家是必然的,严格执行税收法定原则的必要性越来越迫切。
近年来,中央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考虑也日渐成熟。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后,今年“两会”再次提出,政府开征新税种,将首先由全国人大立法。李克强就任总理后的首份施政报告,提出“做好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立法相关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此表述中,“相关”两字意味着,政府在立法中的地位是配合人大,而非自行主导“做好立法工作”。确实,房地产税和环境保护税都是新税种,按《立法法》的规定和三中全会《决定》“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须经全国人大立法后,政府才能开始征收。
政府工作报告用语的转变,体现出了新政府的法律素养,及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尊重。应该说,当下,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条件已经成熟。政府税收今非昔比,现行征收的赋税占GDP的比重已经很大,另外法治观念等基础条件已经成熟,税收法定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税收原则,具备牢固的共识。此外,我们的立法水平提高很大,专业法律和财税人才已经很丰富。只要人大坚持开门立法,新税种立法的水平达到发达国家层次是没有问题的。
时机已然,重点是决心。只要政府部门能够真正转变观念,按照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来执政,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就不会有太大的障碍。我们期待,政府部门能够积极配合人大,让税收法定原则早日实现,为建立现代财税国家做出贡献。
文/张燕
来源:红网
作者:张燕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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