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纪委书记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市纪检部门查处案件中存在女性官员通奸问题,但出于“治病救人”考虑,避免对其家庭、子女造成更大的影响,对该类问题只在一定范围内做通报,未有公开。(12月23日《新快报》)
这并非孤例。近年来,以“治病救人”为借口,对一些违反党纪甚至国法的官员或惩处畸轻或“带病提拔”,此类事例并不鲜见。而就该新闻报道来说,通奸虽违反党纪,但并不违反国法,对于涉及该类问题的官员,本着“治病救人”的目的,出于不影响其家庭、子女的善意,作出有限的惩处,原本无可厚非。但是,触犯了党纪却仍然占据着公职,为了治一病救一人,却牺牲了公权力的纯洁性与严肃性,牺牲了民众应有的知情权,这样的“治病救人”要不得。
原因首先在于,公权力是公器,为民众所有、由民众赋予,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所以对于公职人员,尤其是掌握有较大权力的政府官员,民众应该具有监督其行为的权利,也应该具有周知其德行的权利,如此方能监督公职人员的施政行为,在官员的遴选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体现民众作为权力之来源的真正意义。而假如对于政府官员的违规行为只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而不公开,这本身就是侵犯民众知情权的行为,实际上也就剥夺了民众本应享有的对于政府官员的监督权。事实上,这种行为乃是基于权力集团内部一种惯例,在这种惯例下,官员的升迁及遴选仅仅是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内部少数人商量之事,于民众无涉,民众在其中无话语权,所以也就没有必要让民众知道公职人员的调查情况。
其次,众所周知,在我们国家,党纪高于国法、严于国法,这种高和严不仅仅是党纪对党员在具体的行为要求上要比国法更严格,也应该是党纪在效力及适用上比国法更严厉,这就要求对于党纪的执行要比国法更严格,对于党员的行为及品德要求也应该比普通人更高,这才是党员先进性及纯洁性的必要保障。但是若以党章规定为依据,将本应为民众所周知的情况仅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将本已再无资格担任公职的人员继续留任,甚至将本已违反国法的罪犯“带病提拔”,这如何能体现党纪高于国法、严于国法?
再次,担任了公职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身为官员就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例如,身为官员,就不能要求与普通群众等同的隐私权,身为公职人员就要有高于普通民众的行为规范,要放弃一部分自由与权利,公职具有较高的纯洁性与严肃性,这是国际通行的惯例,我们国家也不例外,党章实际上就是对这一纯洁性及严肃性的体现。所以,本着“治病救人”的目的,出于不打扰其家庭及子女的善意而不公开通报,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这是其隐私权的体现,是理所当然的,但对于公职人员来说,却不能如此。实际上当其一旦担任公职并继续担任公职,就不能要求等同于普通民众的自由与权利,不能要求完全的隐私权,除非其放弃公职。
所以,“病”可以治,但不能躺在公职上,更不能牺牲公职的严肃性与纯洁性,剥夺民众的知情权,只为治一人之“病”,否则,一人之“病”虽治好了,但却为社会及公权力带来了更严重、更恶劣的“病”。
文/岳乾
来源:红网
作者:岳乾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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