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民李慧是一位80后妈妈,生完孩子后一直咳嗽、气短,并伴有低烧。2014年2月初,李慧在黑龙江省医院做了肺部CT检查,被诊断为间质性肺炎。随后,李慧拿着片子到哈尔滨医大一院,希望得到专家进一步确诊,却被告知,检查结果“不认可”,需要再拍一次肺部CT。李慧又做了一遍检查。两个医院的检查结果完全相同。“同一种病,为啥让我一周内做两次CT?”(3月30日《四川日报》)
这涉及医疗检查结果能否“互认”的问题,热议多年,迄今仍是一个议而未决的问题。
治疗过程难免会相伴两个恐惧:一怕花钱,二怕伤身。随着医疗科技的发展,类似CT、B超、血项、核磁共振之类的医疗检查手段越来越多,它们有助于病情诊断的检查,没有理由不做,但绝非做得越多越好,尤其是重复地做同一项检查,对患者来说,绝对有弊无益。从花钱的角度看,花在医疗检查上的钱现在是越来越多,实现医疗检查结果“互认”难,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难在它是医院医疗收入的主要部分,关系到医院的收入和医生的奖金。但从“看病贵”的角度看,它也就成为患者医疗费用的主要部分,特别是毫无意义的重复检查,花的还是冤枉钱。但能否“互认”的决定权掌握在医生手里,深恶痛绝的患者只能徒唤无奈。如果说“是药三分毒”,那么“是查七分伤”。尤其是重症患者,长期看病,经济可能特别困难,体质又差,再让他们重复检查,真是于心何忍!
这样的道理,早就是社会的共识。原卫生部2010年就发文要求,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一些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也发文要求,互认范围及内容包括一级医院对二级和三级医院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等。遗憾的是,连这样的规定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最后的决定权落在接诊的医生手里,出于各种复杂的原因,特别是找到大医院的好医生往往很不容易,患者只能看医生的脸色,接受重复检查,就成为患者无奈的选择。实现医疗检查结果“互认”,也就成了患者吃不到嘴的画饼。
要尽快实现“互认”,就必须尽快为“互认”立法。原卫生部2010年发的是《通知》,并不具法规效应,应该谋求立法,至少应该是部门规章。而且,也不能满足于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不能满足于一级医院对二级和三级医院的检查结果互认,应该确定不同检查项目的有效检查级别,达到这个级别的医疗机构所作的检查结果,在有效的期限内,就应该得到“互认”。从逻辑上讲,如果达不到“互认”的水平,就应该取消它从事这项检查的资格,否则,岂不等于纵容它们坑害患者?若要检查,必须去有资格的医疗机构做。如此规定,才合乎常理。
文/慕毅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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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慕毅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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