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日施行。该办法被旅游业内称为“游客黑名单”。国家旅游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相关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如果游客的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4月7日《新京报》)
这些年,无论是国内游还是国外游,游客的不文明行为的确是随处可见,小到随地扔垃圾、随口吐痰,在游览的景区刻上“××到此一游”;大到毁坏文物古迹,打架斗殴,甚至在飞机上寻衅滋事……可以说,游客的这些不文明行为,不仅在国内带来了不良影响,在国外也有损国人的形象。在这样的现实境况下,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进行规范,显然在意料之中。毕竟,在文明社会里,不该有太多的不文明行为。
事实上,早在2012年,国家旅游局就专门印发了文件,制定了加强旅游秩序监管的“黑名单”制度。只不过,这一制度的主要监管对象,并不是如今的游客,而是旅行社、饭店、旅游集团等企业。而除此之外,在2013年,我国《旅游法》的出台,也将“文明旅游”写进了法律,这就为“游客黑名单”的简历埋下了现实的伏笔。因而,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不仅符合民意的期待,也契合法理的规范。
不过,仔细审视当前的“游客黑名单”办法,仍然有一些疑问待解。办法规定,黑名单信息在旅行社之间相互共享,这会不会导致信息泄露?必要的惩戒机制能否真正跟上?毕竟,黑名单上游客的信息,还是比较全面的;再如,如此黑名单的出炉,会不会让旅行社变得更加强势,让游客权利处于更加逼仄的位置?而除此之外,游客一般的不文明行为,这部办法似乎又无能为力,只具备引导价值。这就是说,在信息保护、游客权利保障、对不文明行为的惩戒以及执行等方面,“游客黑名单”仍然要做好加法。
此外,办法还规定,游客黑名单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对不文明游客而言,有的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有的遭遇舆论谴责……大多已经遭遇惩戒,如果还把他们的信息当成公共信息给这些部门共享,是不是有“连坐”之嫌?这是否合理仍有待征询民意。从这个方面来说,对于“游客黑名单”里面的一些规定,是不是也应该做一定的减法?这仍然是值得思考的。
可以说,“游客黑名单”虽好,但要做到必要的公平与正义,这背后仍然存在太多尚未填平的沟壑。因而,就“游客黑名单”而言,不仅需要法律与制度的兜底,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成功的经验,更需要做好必要的加减法。唯有如此,“游客黑名单”才能更好地照进现实,成为倒逼游客文明出游的有力武器。
文/龙敏飞
来源:红网
作者:龙敏飞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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