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法官辞职做出限制,重申工作未满五年最低服务年限的法官不得辞职,此外对于已解决子女入托入学、配偶进京落户问题以及享受住房分配、公费求学深造等待遇的法官,则不管是否满五年服务期,均要求再延长五年服务期。有评论认为此举有“违法嫌疑”、“有些滑稽”(见4月10日《南方都市报》)。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首先,对法官辞职设限并不违法。西城区法院此次对未满五年服务期不得辞职的规定是“重申”旧规定而不是订立新规矩,显然此前法官入职前已与法院有相关约定,并签有书面协议。实际上,这一做法是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公职人员的普遍要求,并无新意。在此前提下,法官入职五年之内不辞职是其尽义务的履约行为,是践行公职人员职业道德的题中之义。遵循契约是普通公民应有的基本精神,法官自然更应遵守。因此,要求未满五年服务年限的法官不得辞职,根本算不上违法。
其次,假如对部分享受高福利法官的辞职不设限则明显不公平。子女入托入学、配偶进京户口、享受住房分配等等,是北京市民含金量最高的社会福利,其中任何一项福利,对大多数市民来说都是欲眼望穿而又遥不可及的梦想。如果北京的法官入职短短几年就享受了上述福利,解决了自己的后顾之忧,然后第一时间就想递上辞职信一走了之,显然会带来明显不公。如对此种法官辞职不设限,要求其服务到一定年限才准辞职,那么,其他单位公职人员或其他行业人员,必定会怨声四起,引发百姓吐槽,长此以往自然会累积负能量,不利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不利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即使大幅提高法官福利待遇,对其辞职行为作出一定限制也是必须的。法官(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法院法官)工作量大、责任重大、待遇不算高是事实,社会和政府对此已有共识,提高司法人员待遇也有制度安排。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从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等方面入手改革和完善,建立起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这一制度的贯彻实施,必将很好地解决法院检察院留住人才的问题。
但即便如此,为了单位的最大利益和维持单位的正常运作,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普遍存在对员工辞职作出一定限制的今天,法院对法官辞职设置一定条件,也是必须的,而且只要这种辞职限制不违法又属双方事前约定好的,法院和法官都必须严格遵守。因此,北京西城区法院对法官辞职做出一定限制是无可厚非的。
文/徐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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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徐林生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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