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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应该“有征有还”

来源:红网 作者:钱桂林 编辑:夏熊飞 2015-04-16 00: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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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0日上午,安徽省芜湖市某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局高副局长的办公室里,进来了一位一脸怒气的小伙子,开口就问:“我的4万块钱到底能不能退给我?”2013年8月,他的妻子产下一名女婴,由于他们夫妻俩当时已经育有一名4岁的男孩,不符合生育政策,所以被征收了4万元的社会抚养费。然而,女婴一岁多意外溺亡。为讨还这笔费用,他镇里县里跑了几趟,但还是无果。(4月15日《中国青年报》)
  
  何谓社会抚养费?它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社会抚养费是“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而收取的费用,超计划生育者平添了社会运行成本,给自然资源的利用和环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负担。看来,芜湖市某县的这位小伙子被征收4万元的超计划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委实不冤枉。但是,这位小伙子超生的女婴出生没多久就夭折了,并没有给社会增添多少运行成本,也没有给自然资源的利用和环境保护带来多大的负担,按理说,足额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该全额或部分返还才是。可小伙子镇里县里跑了几趟,就是无果。
  
  我们不要责怪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作风不端正,实乃相关法律存在着漏洞。针对这位小伙子的这一特殊情况,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应该返还的规定;国家卫计委2014年11月起草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中,也只是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减免社会抚养费。看来,小伙子向相关部门讨还社会抚养费,真的是于法无据。
  
  其实,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管理不应该“有征无还”。首先,从保障社会公平公正的角度来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应该“有征有还”。法律是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屏障,倘若法律存在漏洞,还如何去保障社会的公平公正?其次,从依法治国的角度看,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管理应该“有征有还”。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而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在依法治国被中央提升到前所未有高度的今天,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管理上,相关法律真的不该有漏洞。再者,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部分公民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不得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但当履行义务的必要条件不存在了,法律就应该考虑转而保障这部分公民的权利。
  
  我们有理由相信,像芜湖市某县这位小伙子的遭遇,在我国并非特例或个案,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及时修补法律的漏洞。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管理上,应该“有征有还,再征不难”,从而为建和谐、促和谐做贡献。
  
  文/钱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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