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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离团被收违约金何冤之有

来源:红网 作者:蔡雨婷 编辑:夏熊飞 2015-06-03 00: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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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武昌的范女士与丈夫报名参加赴泰国旅行团,旅途中丈夫擅自离团一天,后来被领队处罚1000元,但范女士事后总觉得这钱“交得冤枉”。(6月2日《楚天都市报》)
  
  然而笔者并不认为这有什么冤枉。违反规定擅自离团本来就是范女士夫妻的不对,赔违约金也是根据事先签订的旅游合同,再经双方协商后的结果,整个过程公开透明,范女士反而在事后喊冤,实在理亏。
  
  许多人在跟团旅游时,往往只意识到自己是顾客,享有许多权利,但却忽视了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第十六条规定:“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范女士夫妻在旅游期间发生争执,丈夫未经领队和导游同意擅自离团一天,且多次联系不上,这样“任性”的做法很明显违反了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并没有规定对擅自离团的处罚,于是这一空白就给了旅行社“活动空间”。根据游客与旅行社签订的协议,游客擅自离队,理应受到处罚。且不管旅行社要求交纳1000元的违约金是否有明确标准和依据——这是他话——但既然夫妻俩已经签了协议,关于1000元的离团费也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还写了证明签了字,这就意味着他们同意了这一处理方式,事后就算觉得旅行社“宰客”,再怎么不乐意也是枉然,还是得履行协议。
  
  范女士争执“何况老公也没给旅行团带来经济损失”,难道违反了规定一定要造成经济损失才需要承担责任吗?那是不是意味着违章停车只要不带来经济损失,交警就不应该给车主开罚单呢?荒谬。只要违规了,当事人就应该买单,不管违规潜在后果有没有实现。旅行社收违约金,就是冲着这个理。设想假如范女士的丈夫在离团期间遭遇不测,旅行社也肯定会蒙受损失。倘若真的到如此地步,范女士夫妻俩也是害人害己,与旅行社两败俱伤。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倘若旅行团人人都像范女士丈夫这样随意“玩失踪”,就都乱套了。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范女士丈夫违反规定,既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这一法律“可依”,旅行社“必依”“必究”并没有什么不对,何来冤枉一说?有关部门在处理这一事件时,也应根据法律,严肃认真分析双方在各环节的做法是否妥当,找出合理的解决之道,这也是规范我国旅游业管理和促进提高游客素质的要求。不管怎样,擅自离团,如此“任性”要不得。
  
  文/蔡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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