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蚌埠市怀远县教育局发布了一份处罚决定,决定显示,因当地包集中学的梁老师在上课时,发现有学生在其背后贴了张“我是乌龟,我怕谁”的字条,还在上面配有乌龟形象,梁老师觉得受到侮辱,与这名学生扭打起来。6月4日,教育部门因梁老师体罚学生将其开除。开除决定作出后,很多教师认为学校作出的处罚有处理过重的嫌疑。(6月8日中安在线)
根据媒体报道的细节,整个事件的脉络不难厘清。学生小敏课上给老师贴侮辱性的纸条,被发现后认错态度不好,结果师生之间“文斗”变“武斗”,而且因小敏情绪激动,梁老师先后两次按住小敏的脖子,导致小敏脖子出现伤痕。据此,教育部门认为梁老师体罚学生,给予开除决定。
作为一名人民老师,本应行为人师,身为示范,秉持传道授业解惑的职业操守,做教书育人塑造灵魂的工程师。不管有怎样的委屈,对自己的学生动粗按脖子,这绝对是一件与其身份和职责严重相悖的事情,也理应受到相关规定的问责和处分。但具体到本案中,教育部门直接对该涉事老师给予最严厉的“开除”处分,其行为本身是否失之偏颇过于草率,这其中显然还有一些值得条分缕析和仔细商榷的地方。
其一、根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说法,对该老师作出开除的决定,是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依照《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做出的。开除决定看起来似乎“证”“据”确凿。但实际上,该《处理办法》第五条也作出明确规定:“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然而从报道来看,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只字未提是否严格履行了这些程序的要求。而且从事后该老师同事反映的情况和意见,以及梁老师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来看,我们不难推测,主管部门显然迫于各种现实压力的原因,并没有给该老师太多的话语权和申辩权。作为“管老师”的部门,这难免给人另外一种居高临下“掐脖子”的印象。
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从该事件的相关报道来看,显然学校和相关部门并没有给涉事老师“教育不改”的机会,而是“果断地”从严从快从重处理,这虽然出于“保护学生正当权益不受侵害”的目的,却矫枉过正,在保护的同时,又造成了另外一种伤害。
老师和学生,本应是互尊互爱的和谐统一体。但当矛盾出现后,不仅我们的老师要自责自省,作为裁判员的主管部门,也切莫抡起“板子”就打。在一些较为复杂的具体问题上,保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态度,并严格按程序履责,才是对学生,对老师也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文/王卫锋
来源:红网
作者:王卫锋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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