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摄像拍到了一位出租车司机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雁塔大队据此对司机作出了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然而,因处罚决定书上没有加盖公章,近日法院一审判决交警雁塔大队撤销处罚决定并退还罚款。(6月14日《华商报》)
司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构成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当罚,但交警执法除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有据外,也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按法律“规矩”办案,以体现执法的正规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
交通违法处罚决定,是指交警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人,采取罚款、记分、吊销驾照等的行政处罚措施,是代表公安机关的一种对外行为、单位行为、职权行为。理应在处罚决定书落款处加盖公安机关印章,以明确执法主体,体现执法的严谨与正规。
公章是单位行为的对外宣示与延伸,这是一般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章管理使用的常识,1999年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对相关机关、单位和团体的印章刻制、使用作了明确规定。而本案中,交警针对违法司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仅是一种单位职权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因此本案中,处罚决定未加盖印章,不仅构成处罚决定书本身的形式违法,同时也构成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这也是法院判令交警部门撤销处罚决定并退还罚款的原因。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不经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谓“民告官”。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则立足于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定行政首长应出庭参加诉讼,实现“告官见官”,规定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可对行政首长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等,有效推进了“民告官”制度的落实。而随着今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各地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翻倍增长,就说明随着法律、司法的不断进步完善,极大便利了公民维权诉讼尤其“民告官”诉讼,也促使行政机关更加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违法司机较真、交警大队败诉,让违法司机最终规避了行政处罚,也让交警部门的执法形象和权威受损,但这不是“刁民”钻了法律的“漏洞”,也不是刁民的胜利和法律的溃败,而正是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法律尊严与法律权威的需要,是交警人员违法办案应该承受的法律代价,是依法治国的胜利。法治时代,应该全民学法、守法、信法,“执法者首先要守法”更应成为执法常态,而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较真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必将警醒、促使所有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法治意识,如此才能不断适应依法治国新需要。就此而言,违法司机告倒交警已超越了个案意义,而具有鲜明的法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文/符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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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符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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