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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疑罪从无”,刑侦能力尚待提高

来源:红网 作者:知风 编辑:刘艳秋 2015-06-25 0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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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云南昆明中院对云南省航务管理局规划处原处长陈辉被指控杀害同居女友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该院认为,此案没有证明陈辉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仅仅能得出陈辉接触过被害人的血和胶带纸上留有指纹,并不能形成杀人的证据锁链,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据此宣判陈辉无罪。(6月24日《京华时报》)
  
  倘若在过去,类似案件很可能以“证据确凿”而判死刑,也可能因证据不足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以“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为由,鲜明地作出无罪判决,还真是少见。这应该是为“疑罪从无”开了先河,属于司法进步。虽然“疑罪从无”不是法律新主张,但试想,要是那些已经被证实的错案,能够与这起案件的审判思路稍微相同,恐怕都不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所谓“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在出现既不能排除被告人无罪,又不能确实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两难情况下,从法律上推定其为无罪。其中的潜台词就是,被判无罪的被告人,仍可能是一个罪犯。这就让在办案过程中,排除被告人无罪或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刑侦能力,显得十分重要。这个过程对于结果的“两难”,应该是在极尽所有刑侦手段,在极少数确实扑朔迷离,又限于客观条件的情况下,法律作出的“妥协”。而不是因为刑侦能力欠缺,排查力度不够,使得呈现的线索不能成为铁证。
  
  就此案而言,已经获得的线索,对于一起重大刑事案来说,可以说是不小的收获。无论是被告人陈辉接触过被害人的血和胶带纸上留有指纹,还是他还拿着被害人的手机给自己发了信息,故意做出被害人失踪的样子,抑或是埋尸地点就在被告的另一居所,在被告“零口供”的情况下,仅凭被告当庭喊冤,就能得出“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结论?也就是说,这些在刑事侦查中难得的线索,就凭被告的解释?
  
  当然,被告喊冤也可能是实情,但警方是如何看待这些线索的?是如何通过技术手段判断这些线索的意义和价值的?如果这种判断,简单到“仅仅能得出被告人陈辉接触过被害人的血和胶带纸上留有指纹,并不能形成陈辉故意杀人的证据锁链”,警方又拿不出肯定或否定的技术分析结论,那么,刑警在案发现场急于戴上手套似乎都是多余的。而当公诉机关将这些线索作为证据提起公诉时,至少说明在这些线索中,还没有发现明显的“排他性”。
  
  笔者对此案没有任何先入为主的看法,但至少觉得在此案中呈现的,在任何刑事案中不失为重要线索的情节,警方怎么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论证和解释?所谓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只要警方停留在线索上毫无进展,大多数类似的证据都可能被被告推翻。因此,人们虽然乐见“疑罪从无”,但又难免担心刑侦能力上的欠缺。其实,在不少已被证实的错案中,都存在“屈打成招”的刑讯逼供。这种粗暴的违法手段,也是刑侦能力捉襟见肘又破案心切的表现。
  
  那么,在尝试“疑罪从无”的诉讼实践中,必须把提高刑侦能力放在首位。如何减少“疑罪”?就要靠刑侦手段夯实线索提供的证据,而不能让有着明显疑点的线索,被一般人都能用生活常识解释成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脱罪依据。这在以后可能会遇到的更多的“零口供”中,显得尤为重要。
  
  文/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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